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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

鎖定
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組織上變更的一種。由一個法人分成兩個以上的單獨法人,原法人的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或者由一個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財、物等,另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資格不變。應經主管機關批准,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分立登記,並應及時公告。法人發生分立,它的權利義務,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1] 
中文名
法人分立
定    義
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
分    類
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
新設式分立
原法人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為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兩種方式。
所謂新設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復存在;所謂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從原法人中分立出來一個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後,消滅或變更原法人,設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滅的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派生式分立中,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分立合同的約定或章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