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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陽縣水利局

鎖定
水利局是縣政府水政和漁業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文名
泌陽縣水利局
外文名
Biyang water district
地    區
泌陽縣
類    別
政府機構
辦公地址
泌陽縣行政路中段 [1] 

泌陽縣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各項水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縣水利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街道供水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省、市下達的和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省、市、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縣政府規定權限,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縣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重要江河湖庫健康評估,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制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有關用水、節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文工作。協助做好全縣水文行業監督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江河湖庫及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執行水利工程造價,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調度工作,負責全縣河道採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九)承擔南水北調相關工作。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全縣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驗收、監督評估和後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負責監督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工作。
(十三)負責較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鄉鎮、街道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督和稽察工作。
(十四)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泌陽縣水利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及意識形態等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人事股。(離退休人員工作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財務股(審計股)。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資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安置、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資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税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水利規劃建設股(監督股)。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按縣政府規定權限,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擬訂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指導協調實施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水災害統籌治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規範性文件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負責病險水庫和大型水閘並指導中型水閘等重要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及行業安全監督。
(五)行政審批服務股(水資源管理保護股)。承擔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用水總量控制等制度,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水權制度建設工作;指導水量分配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建設工作;貫徹落實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各項工作。協助指導全縣水文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較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南水北調工程相關工作。負責提供水利行業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縣級洪水影響評價、取水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河道採砂許可審批和其他職權中依申請項目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編制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擬定全縣水利法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各項水利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依法行政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指導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六)農村水利水電股(移民安置與後期扶持股)。
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改造與管理,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指導水利扶貧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全縣在建和擬建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驗收工作;承擔新建大中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工作;指導編制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稽察、監督評估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小型水庫移民困難處理工作。
(七)水旱災害防禦股。負責水域及其岸線、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湖庫及河口、灘地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開展水庫大壩、堤防、水閘安全監測、鑑定及註冊登記工作,指導水庫養殖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負責全縣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物資儲備與管理和防汛通信工作,指導水旱災害防禦隊伍建設與管理。
(八)河湖管理工作股(水土保持股)。指導全縣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擬訂有關工作計劃、制度等;負責落實河長制工作任務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核等;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指導河道採砂規劃審批和計劃的編制,監督管理全縣河道採砂工作,牽頭負責監督指導非季節性河流的採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等相關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特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