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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維持法

鎖定
1941年12月27日偽滿洲國頒佈,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懲治中國人民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活動。規定對下列人員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變革“國體”為目的的團體組織者、參與者、指導者;以否定“國體”或從事可能有損建國神廟及帝室尊嚴為目的的團體組織者、謀劃者、指導者;其他非法團體的掌握要務者等。本法頒佈後,偽滿洲國初期頒佈的《暫行懲治叛徒法》、《暫行懲治盜匪法》即行廢除。 [1] 
中文名
治安維持法
定    義
1941年偽滿洲國頒佈的法律
參考資料
  • 1.    李松林 主編.中國國民黨史大辭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第3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