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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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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10:40,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新聞發佈會。 [3]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1] 
中文名
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發佈單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發佈公告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 [2] 

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條例全文

河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和改革創新,發揮開發區經濟建設主陣地、主戰場、主引擎作用,加快現代化河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規劃建設、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保障促進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先進製造業開發區、現代服務業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多規合一、創新驅動、集聚集約、綠色低碳的原則,將開發區建設成為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和引領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籌、部門對口、權責清晰、協調聯動、規範高效的開發區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將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開發區工作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統籌佈局,組織開展全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具體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統計、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權清單,行使權力、承擔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管理機構加公司的管理運營模式:開發區管理機構承擔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等行政管理職能;公司作為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市場主體,承擔招商引資、企業服務、園區運營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形成市場主導、政府支持、高效運轉的管理運營體制。
第十條 對設區的市管理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賦予設區的市經濟管理權限和部分省經濟管理權限;對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賦予設區的市經濟管理權限。
科學合理賦予開發區經濟管理權限,涉及開發區項目建設、企業發展需要的規劃、土地、住建、市場監管、能源消費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管理權限應放盡放。對不適宜下放的權限,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開通網絡直報端口、建立領辦代辦服務制度等方式,為開發區企業提供便利。
具體賦權事項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權責清單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管理好社會事務,建立健全服務保障機制,制定並實施服務保障開發區發展事項清單,推動開發區聚焦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服務等經濟發展主責主業。
根據開發區不同發展階段,具備條件的有序剝離社會事務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修改、實施本開發區發展規劃;
(三)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佈局;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措施,搭建招商引資平台,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五)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六)負責開發區財政、統計工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相關工作;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設區的市有關規定,制定並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管理的開發區設立行政審批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管理的具備條件的開發區設立行政審批部門,將賦予的行政審批職權統一劃至行政審批部門。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權限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
開發區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對能夠通過信用承諾、事中事後監管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對於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審批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 建立開發區統計報表制度。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搭建線上統計系統,將開發區統計納入全省統計範圍,統計數據與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共享。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管理的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開發區的實際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實施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自行組建或者公開選聘運營公司,提升開發區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水平。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聚焦經濟發展主責主業,在機構編制總量限額內,根據需要自主設置內設機構,調整人員配置,創新管理體制,並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人事和薪酬制度,建立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管理團隊,推行領導班子任期制、員工全員聘任制、工資績效薪酬制。
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開發區領導班子履職情況,發揮人事、薪酬、績效等政策綜合效應,樹立鮮明的用人導向,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開發區管理機構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與開發區管理機構簽訂目標責任書,作為領導班子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績效薪酬考核的依據。
領導班子考核結果是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薪酬、連任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自主確定本單位崗位設置,擬定競聘規則;除領導班子成員外,實行全員競聘、雙向選擇,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備。
開發區採取市場化方式選聘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實行合同管理,不受職數等限制。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財力狀況等因素,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制定薪酬制度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批後實施。開發區績效工資按照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單獨列支預算。
開發區管理機構享有工資分配自主權,對高層次人才可以採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在編人員和新調入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按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人事管理規定,職務職級、崗位發生變動的,記入本人檔案。
支持開發區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依法開展人才流動。
 第四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省開發區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要素支撐和組織保障,推動形成主導產業佈局合理、產業集羣發展、資源集約利用、特色優勢鮮明、發展動能強勁的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區發展規劃,統籌區域佈局,明確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推動開發區協同聯動、錯位發展。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組織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產業定位、空間佈局和任務舉措,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開發區工業用地保障機制,新增工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支持開發區建設,加大對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適度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開發區內工業、倉儲物流、科創研發、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用地佔比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開發區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應當由以出讓為主向租賃、出讓並重轉變,推廣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相結合的供地方式。
第二十八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以提高經濟密度、創新能力、投入產出效率和畝均投入產出水平為導向,健全開發區土地使用標準體系,建立開發區土地利用綜合評價機制,對土地利用綜合評價位於前列的開發區,在擴區、調區、升級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省開發區土地使用標準體系,加強土地綜合治理,建立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開發區應當推進節地增容,強化用地標準管控,明確項目用地標準,推廣應用多層標準廠房,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不得超標準建設廣場、綠地。
第二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區低效用地認定標準和盤活利用政策,建立開發區低效用地數據庫,實施動態監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加大閒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支持通過協議置換、費用獎懲等措施推動低效用地騰退出清,促進低效用地再開發;對達不到土地利用標準、長期停建緩建、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用地,可以依法收回。
開發區應當綜合運用相關政策,通過推行復合立體開發、成片綜合開發、更新升級開發等模式,分類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開發區土地供後監管,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監督開發區企業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企業,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內拒不整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有整改意願,但無經濟能力的,退還土地出讓金,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土地整改處置期間,不得為其辦理與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有關的轉讓、抵押、登記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應當完善道路、能源、信息、供排水、治污、消防等基礎設施;加快建設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智能交通等新型基礎設施,為建設高效運轉的數字園區提供支撐。
 第三十三條 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具備升級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轉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佈局需要新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發區擴區、調區和退出標準。
開發區擴區、調區、退出應當按照設立報批程序報請批准。
第五章 科技創新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應當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主導產業加快集聚創新資源,優化創新發展生態,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要素鏈、政策鏈深度耦合,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應當深化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創新人才引進和激勵機制,激發科技創新動力活力。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開發區佈局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創新平台、新型研發機構、產業創新聯合體和成果轉移轉化平台等。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建設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等創新平台,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
第三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持續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培育力度,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支持領軍龍頭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和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支持創新型企業參與實施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加強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聯合攻關和產業化應用,引領支撐產業高端化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創業創新孵化機制,建設創業創新孵化載體,建立專利導航基地、中試基地、知識產權服務網點等公共技術平台,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標準化、市場化、專業化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組織開展產學研用合作、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創新創業大賽等各類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第六章 產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開發區統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統一協調指導,堅持製造業為主的發展方向,支持開發區根據需要科學合理優化佈局主導產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內開發區產業佈局,根據各地優勢和特色,因地制宜統籌各開發區主導產業,錯位發展,避免同質化競爭。
開發區應當制定差異化政策,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重點發展主導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前瞻佈局未來產業,推動延鏈補鏈強鏈發展,提升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引進培育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吸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大、質量效益好、綠色低碳、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落地開發區,配套發展綜合公共服務,促進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構建企業集聚、產業集羣、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加快培育先進製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開發區數字化轉型,統籌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製造業融合,支持企業上雲用數賦智,加快企業智能化改造,建設智能工廠,打造智慧供應鏈。
支持開發區規劃建設產業數字化平台,培育壯大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關鍵軟件等數字產業,探索發展協同製造、共享製造等智能製造新模式。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開發區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發展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進入開發區盲目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推進開發區產業綠色轉型,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改造和節能降碳改造,推廣應用先進適用低碳技術與設備,打造綠色工廠和綠色園區,鼓勵探索建設零碳產業園。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發區發展與安全,推進安全監管能力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提升安全監測預警能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發展物流倉儲、研發設計、工業設計、知識產權服務、人力資源服務、金融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加大對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培育發展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條 鼓勵開發區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市場導向、利益共享的原則,與境內外園區、機構、組織、企業開展跨區域產業發展合作。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提升招商引資工作專業化水平,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優化招商安商環境,推動優質項目向開發區集聚。
第七章 保障促進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供給、產業佈局、招商引資、科技創新、人才引進、體制機制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開發區給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管理的開發區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預算、決算納入政府預算、決算中單獨列示。未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預算、決算按照部門預算、決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激勵政策,統籌土地出讓金、耕地佔用税、教育附加費、城市配套費等有關資金,加大對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開發區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製度,新增財政收入應當向開發區適當傾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專項資金應當向開發區傾斜。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運營機制,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支持開發區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引導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運營公司和其他市場主體上市和發行債券。
第五十六條 支持商業銀行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採用多種融資方式,為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金融機構為開發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要素保障機制,加大對開發區內企業的用地、用能、用水、交通、人才、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佈局開發區用地空間,建立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對開發區重點項目用地、主導產業用地予以保障;對發展較好、用地集約的開發區,應當優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構建與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對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發工作的高級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在科研經費、股權激勵、配偶安置、子女就學、安居保障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容缺受理制,向企業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開發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決策程序、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免除責任。
對探索性強、前沿引領性高的科研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項目承擔人和項目管理單位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以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建立完善開發區分級分類考核評價體系,並組織年度考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考核評價較好的開發區通報表彰,在土地指標、環境容量、財政轉移支付、編制資源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對考核評價較差的開發區予以通報和督促整改。
開發區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提升規格和開發區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範執法,在開發區進行行政執法應當事前告知開發區管理機構。
第六十四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禁止在開發區內設立收費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工作統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通過便民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接受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並答覆,情況複雜的案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三日內轉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在上述時間內辦結並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協調機制,及時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上報的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者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履行職責,影響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