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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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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人大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2月,《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1] 
中文名
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頒佈時間
2023年12月

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1] 

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人大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人大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是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應當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街道人大工作,將街道人大工作納入縣級人大常委會總體工作安排,研究解決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每年年初聽取人大街道工委上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的報告。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聽取並反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履職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幫助代表解決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聯繫選民和羣眾,聽取並反映選民和羣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有關單位辦理;
(四)加強街道轄區內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繫點、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示範點等工作平台規範化建設;
(五)組織成立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組織召開街道居民議事會議,組織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開展活動;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和交辦,協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縣級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工作報告;
(二)組織縣級人大代表對法律、法規在街道轄區內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三)組織縣級人大代表對街道預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組織縣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縣級人大代表對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工作開展評議;
(六)組織縣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按照規定做好代表履職登記工作;
(七)辦理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有關工作;
(八)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員組成。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大代表。主任不是縣級人大代表的,應當依法推薦為縣級人大代表人選。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一般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需要按照規定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承擔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轄區內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繫點、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示範點等工作平台較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增加配備專職社區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召開。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有人大街道工委
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會議討論通過有關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相關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縣級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分工聯繫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縣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同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聯繫,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應當列席縣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列席。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街道轄區內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繫。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街道轄區內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
街道辦事處召開涉及羣眾切身利益、關係轄區持續發展的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的負責人蔘加。街道轄區內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街道工委的負責人蔘加。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形成的報告,代表聯繫選民和羣眾收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街道工委分類處理。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辦理;不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的,應當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辦理情況報送人大街道工委,並向代表反饋。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完成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監督工作後,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與相關工作報告一併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相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研究處理情況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報。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通過組織成立街道居民議事會議的方式,建立居民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的民主議事制度。
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的產生實行民主推薦制度,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一般應當推薦為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人選,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任期同縣級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的名額、條件、推薦、確定和退出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議事會議的工作制度,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第十三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由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召開,主要任務是聽取人大街道工委、街道辦事處上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情況通報,聽取街道辦事處專項工作情況通報並進行滿意度測評,票選街道民生實事項目等。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組織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對街道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代表應當密切聯繫羣眾,通過日常走訪、調查研究等方式,廣泛收集和反映羣眾對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視察調研、聯繫代表和羣眾、意見建議交辦、學習培訓等工作制度,推動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設,指導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應當納入本地幹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按照相關規定配備。
第十七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在各類開發區、實驗區、產業園區等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