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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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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是在河南省實施的辦法。
中文名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目    的
加強我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依據法文
《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篇    章
共五章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文件背景

為加強我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我委服務職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我委服務職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管理經濟社會發展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文字材料、視聽資料、計算機媒體等為載體記錄的信息。
第三條 委機關各處室局和委直屬及代管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處室、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個人或單位都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委辦公室是我委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委新聞辦負責公共媒體傳播、新聞稿件的組織發佈,新聞發佈會籌備、召開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委0A辦具體負責門户網站建設、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保障門户網站的安全穩定運行,積極配合各處室進行網站信息整理、編輯、發佈等信息服務工作;委機關行政服務大廳負責依申請公開類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受理、分辦。
第八條 各處室、各單位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的主體,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內容管理的內部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地收集、編輯和發佈信息,共同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政務信息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委領導簡介及分管事項;
(二)我委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
(三)我委制定的或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等;
(四)經省人大審議通過的全省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五)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六)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事項;
(八)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辦事事項及程序、辦結時限、辦事機構、聯繫方式及方便申請人使用的電子服務方式;
(九)重要專業會議及委領導的公開講話;
(十)委機關的辦公地點、辦公時間、電話、傳真、互聯網地址、電子郵箱地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 依法確定的國家秘密;
(二) 對社會穩定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政府信息;
(三) 尚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規劃、計劃、產業政策等政府決策信息;
(四) 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五)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公開:
(一)經委黨組批准,由公共媒體正式發佈;
(二)我委設立的政務網站;
(三)經批准召開的新聞發佈會、聽證會、徵求意見會等公開會議形式;
(四)公民或單位依法申請直接查閲的可公開類政府信息;
委機關行政服務大廳設政府信息諮詢查閲點,負責直接查閲的具體事宜。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十四條 我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新聞發佈制度,確定新聞發言人。需要召開新聞發佈會的,由經委黨組批准並授權的新聞發言人具體負責相關工作。新聞發佈會的內容要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
第十五條 按照我委新聞宣傳的有關規定,經委新聞辦安排,新聞媒體可以對列入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進行採訪,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新聞媒體採訪活動。
第十六條 我委可就調價、收費標準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召開會議公開聽證。
第十七條 對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也不屬於禁止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實行依申請公開制度。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經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各處室、各單位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委門户網站政務信息公開的程序:
(一)我委的門户網站相對應地設立了各類分項專欄,是政務信息公開的唯一對外網絡發佈平台;
(二)門户網站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管理工作的原則是“誰發佈,誰審批、”、“文責自負”。各處室、各單位要加強信息內容管理,明確領導責任,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內容的組織、發佈等具體工作,確保本單位應公開的信息安全、準確、及時;
(三)各處室、各單位需發佈上網的應主動公開信息,經辦人在對信息公開內容認真把關後,填寫《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報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後,即可自行發佈;
(四)各處室、各單位要指定專人、專機負責信息的網上發佈工作,辦公室為專機開設門户網站信息上網發佈的權限。各單位務必妥善保管好相應的密碼、口令,不得轉告他人;
(五)各處室、各單位在門户網站的信息內容管理上,要加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強保密意識,嚴格按照本辦法所確定可公開信息的範圍發佈,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涉密信息不上網;
(六)對於把握不準或疑似涉密的內容,應填寫《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經主要負責同志籤置明確意見後報委保密辦審核,委保密辦在報委保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發佈。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組織需要利用我委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委機關行政服務大廳負責受理。
(一)申請人可以憑合法證明文件(身份證、護照、法人代表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直接向委機關行政服務大廳領取《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可通過門户網站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
(二)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所,申請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單位所在地,聯繫方式;
2、所申請政府信息的描述;
3、提供政府信息的優先方式;
4、提出申請的時間、地點和申請人鑑章。
(三)服務大廳在受理此類申請時,應通過適當方式核對申請人的身份,並對申請的內容進行初審;
(四)服務大廳在受理此類申請後,按照我委的職能進行分辦並轉各承辦處室辦理。
第二十條 各承辦處室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區別處理:
(一)屬於已主動公開的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途徑,也可以直接提供;
(二)屬於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應當按照申請人指定的方式及時提供;
(三)所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應當向申請人説明;
(四)所申請的政務信息涉密,如果可以作分離處理,應當將可公開的部分提供;如果不能分離處理,在報委保密辦同意後,承辦處要告知申請人並對其説明不能提供的原因;
(五)各承辦處室對外提供政務信息應統一使用委制定的《政務公開信息提供單》(以下簡稱《提供單》),《提供單》包含以下內容:
1、提供政府信息的時間、地點;
2、提供政府信息的部門、機構及具體承辦人;
3、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
4、提供收費的項目、標準;
《提供單》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簽收;也可根據申請人要求採取數據電文方式發送,並通過電子簽章或回執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各承辦處室在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政府信息提供事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在回覆後,各承辦處室要在2個工作日內向行政服務大廳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抽檢。監督檢查的結果予以公佈,並作為各處室、各單位年終考評的一項指標。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內容的檢查,嚴禁涉密信息的公開發布,嚴防失密、泄密現象的出現。
第二十五條 各處室、各單位拖延或拒絕公開屬於本處室、本單位職能的公開政府信息,由辦公室負責督促催辦。
第二十六條 各處室、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主動更新委門户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故意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給個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政務信息的獲取和應用者應當合法、合理地使用相關信息,不得篡改信息、斷章取義或進行惡意修改和傳播。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九條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經委、物價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