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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鎖定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是為推動河南省建設行業信息及網絡技術進步與創新,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協會。
中文名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外文名
The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
會    址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02號
業務範圍
完成建設廳委託的其它工作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業務範圍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1]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建設廳。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是積極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促進建設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動建設系統信息化、網絡化、信息安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實行信息共享;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對建設系統的難點、焦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討和交流;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建設信息技術,規範建設市場;宣傳普及建設信息服務和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知識,舉辦各種技術講座和技術交流會;開展建設信息服務、技術專業人員的各種培訓業務;建設、運行和維護河南省建設廳網站,參與或組織有關信息化建設、信息服務業、新技術和新成果的展覽會;承擔各級建設部門、建設口企事業單位、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技術研發工作,組織研究我省建設口信息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管理體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建立同國外、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團體的聯繫,加強與各省市區建設部門的組織聯繫,促進國內外建設信息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學習考察境內外建設信息產業建設情況;為會員提供協會其他相關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中文名稱: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
協會英文名稱:The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條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是由從事建設行業的行政管理、科研、生產、施工、流通、服務的各類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建設行業社會團體。它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義務,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信息化建設的要求,推進全省建設系統政務信息公開,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並在政府部門與建設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建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溝通與聯繫作用。
第四條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建設廳,由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0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南省建設信息管理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政務公開的各項要求,對全省建設系統的各類政務信息開展蒐集、整理、存檔、公開等工作。
(二)組織研究我省建設信息事業發展戰略,及時就政策和技術方面的有關事宜,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建設信息技術,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促進全省建設事業發展。
(四)積極推動建設行業各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促進建設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帶動建設系統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實行信息共享。
(五)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對建設系統的難點、焦點、熱點問題開展調查研討和交流。
(六)宣傳普及建設信息服務和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知識,舉辦各種技術講座和技術交流會,開展建設信息專業人員的各種業務培訓。
(七)受省建設廳委託,建設、運行和維護河南省建設廳門户網站,參與或組織有關信息化建設、信息服務業、新技術和新成果的展覽會,編輯出版和發行建設信息書刊和會刊資料,主辦《河南建設信息快報》。
(八)建立同國外、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團體的聯繫,加強與各省市區建設部門的組織聯繫,促進國內外建設信息的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會員學習考察境內外建設信息產業建設情況。
(十)完成建設廳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全)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指定專人持授權書參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發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理事長(會長)不能履行職責可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會長)如不在位時,可指定專人行使理事長(會長)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