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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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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施行時間
2008年12月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代省長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生產、經營、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百年以上,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加大投入,扶持、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宣傳推廣,積極為傳統工藝美術交流提供服務。
第七條 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 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承擔評審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 申請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按照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的規定,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完整、詳實的資料。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申請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公示截止之日起30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無法按時處理的,有關申請材料不列入該次評審範圍,並由評審委員會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説明。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示截止或者異議處理截止之日起3個月內,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親屬申請認定為工藝美術大師或者其作品申請認定為工藝美術珍品的,該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予以認定和公佈,並頒發河南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標。
第十三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收回證書:
(一)偽造事蹟或者竊取他人成果騙取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嚴重違背從藝道德的。
第十四條 申報認定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從認定的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並上報。
第十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使用個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的簽名和個人標識。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或者研究機構,開展下列保護工作:
(一)進行傳統工藝美術的理論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資料;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四)收集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
(五)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國內外交流;
(六)宣傳傳統工藝美術知識和產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珍稀礦種和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採濫挖。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生產和經營。
鼓勵擁有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企業、從業人員開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設立傳統工藝美術教育基地,開設傳統工藝美術課程,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生產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鼓勵、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老藝人帶徒授藝。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省、省轄市、縣(市、區)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適合獲得專利、商標、著作權的傳統工藝美術申請專利或者註冊商標。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保護、發掘、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省工藝美術珍品的;
(三)捐贈中國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珍品、資金的;
(四)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五)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二條 偽造或者冒用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珍品證標的,製作、出售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簽名和個人標識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
(二)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收受賄賂的;
(四)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