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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

鎖定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意在為保障財政的安全、暢通,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中文名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
發佈文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4號
發佈日期
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適用地區
河北省

目錄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簡介

【發佈單位】803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4號)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9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省長 鈕茂生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具體內容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財政的安全、暢通,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郵政建設和郵政事務的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郵政企業是以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為宗旨的公用性企業,應當為用户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户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省郵政局是本省郵政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省郵政行業的管理工作。設區市郵政局在省郵政主管部門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安全和暢通的責任,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郵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郵政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編制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應當含有郵政設施設置的內容。
第七條郵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用郵需要和郵政行業標準設置郵政局所;暫未設置的,郵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
第八條建設城鎮居住區、開發區、工礦區和商業區等建設項目時,必須同時設置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施工、驗收。進行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局所,並按照建築成本價售予郵政企業使用;配套的郵政局所由郵政企業自行建設的,其佔用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劃撥。
第十條城市居民住宅應當設置信報箱(包括單元式信報箱和信報箱間、羣、亭),設計標準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執行,所需要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未將信報箱列入設計圖紙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審批。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規定設置信報箱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收到郵政主管部門補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設。已設置收發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一條機場、港口和較大的車站、賓館、商場、醫院、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和郵政專用車輛通道。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設置的郵政信筒(箱)、郵亭、郵政報刊亭、閲報櫥窗,可以減免城市道路佔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具體減免辦法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因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或者其他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郵政主管部門同意,在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進行、方便社會用郵和不降低郵政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籤訂協議,並按照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進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四條對具備法定通郵條件的用户,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户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通郵。對尚未具備法定通郵條件的用户,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户指定的郵政信筒(箱)。用户尚未具備法定通郵條件又未與郵政企業商定妥投方式的,郵政企業可以按照地址不詳、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着郵件處理。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户的要求,與用户簽訂延伸投遞服務協議,約定延伸投遞的位置和方式。接受延伸投遞服務的用户,應當依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服務費。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明顯部位公佈營業時間、業務範圍和資費標準。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準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範圍投遞郵件。郵政企業辦理郵政業務,應當執行規定的資費標準。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譭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户款項;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户的郵政服務;
(五)違法提供用户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六)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七)強迫用户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八)轉讓、出借、出租郵政日戳、郵袋、郵政專用標識。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應當設置用户監督信箱、公佈監督電話號碼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受理用户的舉報和投訴,接受用户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郵件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户的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九條發生郵發報刊丟失的,用户可以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户查詢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答覆。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發報刊丟失的,郵政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二十條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沒有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着郵件處理。
第二十一條用户變更名稱、通郵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內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後的地址不具備通郵條件的,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通郵單位應當在樓房的地面層或者院落的主出入口設置收發室;二個以上通郵單位使用同一通郵地址的,應當設置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的收發章。城市居民住宅未設置信報箱的,應當在樓房的地面層或者院落的主出入口設置收發室。村莊、集鎮應當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或者經郵政企業同意的其他地點設置收發室或者代收點。
第二十三條城市居民住宅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與郵政企業簽訂的委託投送合同,進行郵件的投送。
第二十四條通郵單位的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點核無誤,並在清單上蓋章簽收。由於收發人員的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匯款被冒領的,通郵單位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向有過錯的收發人員追償。
第二十五條用户誤收的郵件應當在三日內退還郵政企業;用户誤拆的郵件應當在重封簽章後退還郵政企業,並對誤拆的郵件內容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條城市和集鎮、村莊設置的街道名稱牌、單位門牌應當印有郵政編碼。
第二十七條執行任務的郵政專用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制。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檢查站、橋樑和隧道時,憑郵政專用標誌優先通行。郵政專用車輛在通過收費的道路、橋樑和隧道時,可適當減免機動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損毀郵政信筒(箱)、郵亭、郵政報刊亭、信報箱、郵政編碼牌;
(二)私開、違法封閉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局門前通道或者郵政信筒(箱)、郵亭、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郵政設施周圍設攤、堆物、停放非郵政專用車輛,妨礙郵政業務正常進行;
(四)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郵政專用標識;
(五)偽造用於郵政業務的有價證卡;
(六)利用郵政網絡進行違法的郵購業務。
第四章 郵政市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文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和集郵品的製作;
(三)郵政編碼簿(圖集)和其他形式郵政編碼資料的編印、發行;
(四)集郵證卡等用於郵政業務的有價證卡的製作、發行和銷售;
(五)郵發報刊的徵訂、發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條非郵政企業或者個人申請代辦信函、明信片、文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和普通郵票的銷售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郵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准文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郵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非郵政企業或者個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與郵政企業簽訂代辦合同。
第三十一條非郵政企業經營速遞業務,必須報郵政主管部門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行登記註冊。
第三十二條經營集郵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郵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有經過核准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數額的經營資金;
(四)經營郵票委託寄售業務的,應當向公安部門備案;
(五)省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郵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集郵業務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三條開辦郵票和集郵品交易市場,必須報郵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郵票、集郵品交易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票、集郵品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低於面值銷售郵票或者在新郵票發行期內高於面值銷售郵票;
(三)違反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前出售郵票和集郵品;
(四)銷售非郵政企業製作的集郵品;
(五)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三十五條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拍賣業務,應當報郵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生產郵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的企業,應當向郵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產監製證書。
第三十七條經營代辦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和普通郵票銷售業務的批准文件,以及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二年;郵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生產監製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在前款規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書的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郵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復審。未經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郵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郵政執法人員在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二)進入涉嫌違法經營郵政業務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閲或者複製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關的文件、單據憑證、帳簿和其他資料;
(四)檢查或者收集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關的物品;
(五)依法登記保存證據。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併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或者補建郵政設施,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經營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寄遞業務的,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郵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文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和收取的資費退給寄件人,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擅自經營郵政企業其他專營業務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違反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擅自生產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等郵政用品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責令其限制補辦有關手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擅自生產郵政使用的信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包括:書信、各類文件、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
(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包括: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雜誌,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