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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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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會),英文名稱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縮寫為PEDA,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以民營企業為主要成員,吸收經濟界、知識界知名人士以及熱心奉獻民營企業的老幹部等聯合組成的立足河北、面向全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經營者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
外文名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
成立於
2015年2月5日

目錄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立背景

得益於宏觀政策支持和發展環境優化,在全省經濟發展中佔居舉足輕重地位的河北民營經濟,總量快速增長,結構顯著優化,對全省經濟發展的貢獻率不斷提高,為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城鎮就業、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進入全面深化改革時期,河北民營經濟進入了爬坡過坎、跨越趕超的關鍵階段,既面臨着十分難得的發展機遇,也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主要有:
第一,推進京津冀一體化戰略為民營企業發展帶來了新契機。京津冀地區是我國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和智力資源最豐富的地區,產業基礎雄厚,資源儲備豐富。河北地處華北中樞,內環京津,交通便捷,是全國重要的物流和交通樞紐。人口、城市和經濟消費非常集中,整體市場容量佔全國1/10以上。國家對河北在京津冀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產業定位是:原材料重化工基地、新能源產業基地、現代化農業基地、重要的旅遊休閒度假區域、京津高科技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研發轉化及加工配套基地。在這一大背景下,河北民營企業必須充分發揮產業基礎紮實、要素市場均衡、區位優勢明顯的獨特優勢,主動地、有選擇地率先承接京津產業轉移,與京津市場實現深度對接,最大限度地釋放發展潛力,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二,國家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舉措為河北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新舞台。中央和河北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性文件,為民營企業進軍新興產業敞開了大門。河北民營企業必須乘勢而上,利用這次深度發展的機遇,加強與環渤海地區及其他省市區甚至國際間在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高水平上的交流與合作,拓展發展空間,增添發展活力,壯大發展實力。
第三,河北經濟轉型發展對民營企業提出了新考驗。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河北省節能減排任務相當艱鉅,削減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過剩產能的絕大部分指標要由民營企業來承擔。對此,河北省委提出,要把推動民營經濟新飛躍,作為全省經濟發展的中心任務,堅決衝破一切妨礙民營經濟發展的障礙,改變一切束縛民營經濟發展的做法,革除一切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弊端,切實把這項關係河北全局和長遠的戰略舉措抓緊抓好。民營企業必須適應形勢發展變化,跳出傳統發展思維,搶抓機遇,積極探索轉變發展方式的新路徑、新方法,在市場、環境、政策倒逼中逆勢而上,在轉型升級中謀發展、求突破。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積極推動和促進河北民營經濟發展,在許多關心支持河北民營經濟發展的老領導、老專家的提議支持下,一批有識之士和民營企業家共同發起成立了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協會概況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宗旨

以促進民營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目標,充分發揮國家有關部委、黨政機關、科研院所、院校及部隊老幹部、老軍人、老專家、老教師、老勞模的豐富的領導和工作經驗、豐富的人生閲歷、豐富的人力資源、豐厚的文化底藴、樂於奉獻的高尚品德等五大優勢,組成為廣大會員企業服務的骨幹團隊,解企業所憂、幫企業所需,助力企業創新發展,促進社會就業,加快實現富民強國的中國夢。使“民營經濟促進會”成為聯繫各級政府的綠色通道,建設企業先進文化的陣地,走向國際市場的橋樑,抱團取暖合作共贏的紐帶,打造知名品牌的載體,企業家健康長壽的平台。其服務宗旨可概括為:為黨和政府分憂,為企業導航與維權,為社會發展擔當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立

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在省會石家莊市隆重舉行。河北省委原常委、省軍區原司令員陳玉田,河北省民政廳相關領導,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全體會員以及戰略合作伙伴代表共200多人蔘加了會議。國家智庫-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推進委員會三農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楊萬國當選為首屆會長。 [1]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換屆

2020年12月2日,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在河北石家莊召開換屆大會暨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500餘人參加了本次大會 [2-3]  。楊萬國當選第二屆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會長,塗天佑當選執行會長,白莉等當選常務副會長,張紹新、王天豹、李芙蓉、王保福等當選為副會長,趙彥軍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2-3]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會),英文名稱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縮寫為PEDA。
第二條 民營經濟促進會是河北省民營經濟的聯合組織。是在自願的基礎上,以民營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經濟界、知識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立足河北、面向全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經營者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央及河北省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民營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目標,以特色化、預約化、定向化服務為主要方式,着眼於企業的核心技術創新、管理模式創新、產業升級創新、企業文化創新,導入先進發展理念,打造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引領民營企業走創新發展之路,打造中國品牌時代,構建全方位合作網絡,搭建國際國內人才、技術、產品、信息、項目、資金等交流平台。使本會成為聯繫各級政府的綠色通道,建設先進企業文化的堅強陣地,促進合作共贏的高效平台,走向國際市場的便捷橋樑,打造知名品牌的重要載體。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上接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及河北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國外境外相關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與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深入會員企業開展調查研究,為企業謀求高層次、大空間、寬領域發展提出建設性建議。為企業進行全方位服務,提升企業社會知名度。
二、擴大企業宣傳。發揮專家團隊優勢,對會員企業產品、技術等進行研究論證,充分利用本會創辦的刊物、網站等載體,廣泛宣傳,大力推廣,打造品牌產品和品牌技術。
三、推動企業先進文化建設。協助企業提升經營、形象、宣傳、管理理念,促進企業先進文化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
四、開拓企業交流空間。加強國際、國內社團和企業合作交流,組織企業開展國內外考察學習,為企業轉型升級創造條件。
五、為企業組織開展法律、金融、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開展適合企業的技術等各類培訓,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六、號召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完成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願意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資質。
第八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九條 在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民營企業,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有較豐富經濟工作經驗,有較高經濟理論造詣的人士,或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社會賢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企業會員或團體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三、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工經聯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六、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辦理會員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八、審議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九、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及社會公德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政策水平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領導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任期均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任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主持秘書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定期向會長報告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審核會員入會事務,核准會員自動退會事宜;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從事各項專業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名稱、設立與管理事務等,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國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主要用途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2 月 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