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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鎖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機構規格正廳級。 [1]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08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外文名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of Hebei Province
辦公地址
石家莊市新華路501號 [8] 
性    質
政府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廳級 [1] 
現任領導
於文學(廳長) [2-3]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住房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
(二)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推動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推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及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量計量規則;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量計量規則的實施;收集、發佈工程材料、人工、機械設備使用等市場價格信息。
(五)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六)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編制省級城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建設行業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指導城市設計;指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安全運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指導鄉村建築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建制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
(九)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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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減排。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住房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化。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指導全省城管執法工作;開展城管執法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行為監督與考核;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跨區域案件以及依法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十三)開展住房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和機關後勤、固定資產管理及機關信息化建設;監督管理廳政務大廳;牽頭機關應急管理和信訪工作;指導全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二)法規與改革處。研究分析住房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綜合調研,提出行業相關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重大決策、行政處罰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牽頭組織推進行業改革;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住房保障處。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安排等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牽頭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和住房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房屋交易、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備案管理;指導城市危險房屋的鑑定和治理。
(五)建築市場監管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政策,指導建築業的發展改革;組織編制地方建設工程量計量規則,收集、發佈工程材料、人工、機械設備使用等市場價格信息;負責建築業企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建築業企業開拓國內市場,負責進出省建築業企業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設處。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實施省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建設行業相關專業規劃編制和實施;指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安全運行;指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節水、排水防澇、道路橋樑、照明設施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和縣城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運行管理;指導城鎮燃氣、城市集中供熱等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燃氣、熱力行業完善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指導軌道交通建設;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七)城市管理處。擬訂城市管理的規範、標準、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衞、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指導城市設計;指導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生活垃圾清理和處理、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省級園林博覽會籌辦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縣城、城區)和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承擔城鎮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辦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指導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擬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鄉村建築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建制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指導、監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工程標準、民居通用設計圖的編制研究和推廣工作;統籌指導農村氣代煤電代煤工作。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及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範和抗震技術規範;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專項審查工作;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和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檢測、建設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縣城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治理工作。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處。擬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及綠色建築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重大科技課題研究和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指導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轉化推廣應用;指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和建築產業現代化;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組織發佈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產品目錄;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築評價、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推廣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執法監督處。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指導全省城管執法工作;開展城管執法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行為監督與考核;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跨區域案件以及依法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十三)綜合財務處。組織編制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税價格政策;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應用;組織城市(縣城)建設年度統計;組織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部門預算的執行;負責機關各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個人執業資格審核;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職稱改革及專業職稱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1]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屬單位

河北省建築業發展研究中心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服務中心
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服務中心
河北省燃氣熱力服務中心
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中心
河北省城市更新促進中心
河北省綠色建築推廣與建設工程標準編制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宣傳與檔案中心
河北省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註冊和職業培訓中心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河北省住房保障促進中心
河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省城市設計研究院)
河北省房地產業發展研究中心
河北省村鎮建設促進中心
河北省出省建築隊伍服務中心
河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資有限公司 [7]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員編制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編制138名(行政編制89名、鎖定事業編制49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經濟師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機關紀委副書記1名)。廳級領導職數設置另行明確。 [1]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於文學
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強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長:姚軍科
黨組成員、副廳長:徐向東
黨組成員、副廳長:趙春旺 [11]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1]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市場監管處被擬表彰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4] 
2021年11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法規與改革處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5] 
2021年12月5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法規與改革處入選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公示名單。 [6] 
2022年1月,榮獲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先進集體”稱號。 [9] 
2022年4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管理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被表彰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河北省先進集體。 [1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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