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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事比

鎖定
決事比也稱比。漢代法律形式之一,即已判決的典型案例彙編後經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案的依據。它是用來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補律令之不足,“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 [1] 
中文名
決事比
外文名
exemplary cases of judgment
解    釋
靈活性
一般稱
“決事比”
朝    代
漢朝

決事比名詞解釋

漢代廣泛採用判例斷案,比的數量很多。比對於維護封建統治具有靈活性,但也為司法官吏破壞法制提供了方便條件 [2] 

決事比詳細介紹

“比”,一般稱“決事比”,又分為“決事比”(判例)和“辭訟比”(案例)。比源於“比附”,是指用來作為比照案例的典型判例。即律令無正條,比照近似律令審判,並報請皇帝批准。漢代“決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發展而來的。
因此兩漢四百年中,“比”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如高祖時就有規定:“廷尉 [3]  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4]  武帝以後,比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在司法中大量適用。史載:“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寢密。” [4] 
這是秦代所沒有的現象。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比”的數量越積越多,僅武帝時的“死罪決事比”即有一萬多件。適用判例比照斷案雖然可以彌補律令之不足,但在客觀上成為漢代中後期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 2.    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
  • 3.    廷尉,又稱大理,是中央最高專職司法官吏,同時也是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廷尉作為中央九卿之一,全面負責全國法律、司法事物。(皇帝總攬最高司法權。)
  • 4.    《漢書·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