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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有齡

鎖定
汪有齡(1879-1947) [1] 浙江杭縣 (今餘杭) 人,字子健,清附生。1897 年,先赴日本學習近代蠶業新技術,後去日本法政大學學習法律。回國後,曾充任清政府湖北農務局譯員、京師法律學堂教席、修訂法律館纂修、清政府商部商業雜誌編輯。民國成立後,1912 年任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參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長,法律編查會副會長。1913 年被選為參議員。1914 年任參政院參政。1918年8月任安福國會參議員,大理院推事。1919 年南北議和時,奉派為北方代表。1920 年任《公言報》社長。1912 年至1930 年任北京朝陽大學校長。1925年被推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31 年後到上海主要從事律師行業。汪有齡主要著作有《大清違警律論》,與章宗祥、董康等合著《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譯介日本法學文選多部,有《日本議會史》《日本立憲史譚》以及《國立憲史論》等,口譯日本法學專家松岡義正在京師法律學堂講述的《民事訴訟法》(由安徽籍人士熊元襄整理成書),涉足領域廣泛,尤其在推進近代中國的法學教育中,不辭勞苦,立下不世之功。 [3] 
中文名
汪有齡
別    名
子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879年
逝世日期
1947年
畢業院校
日本法政大學
出生地
浙江杭縣
性    別

汪有齡人物生平

汪有齡,字子健,杭州人。他祖上世代官,為錢塘名門望族。清光緒二十三年(1897),18歲的汪有齡以浙江蠶學館派生身份(共二人)赴日本學新技術,次年由浙撫廖中承改派在東京學習法律,畢業於日本法政大學。汪有齡學成回國,先後任清政府商部《商務官報》編輯,京師法律學堂教習。 [1]  其間,在清末著名的“禮法之爭”中,作為法理派一員而參與論爭。 [2]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之後,汪氏任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參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長、司法部司法講習所評議員、法律編查會副會長。同年,與江庸等法律界精英創辦北京朝陽大學,並被公推為校長。1913年,被選為參議員,之後任參政院參政。1915年,與章宗祥和董康領命修改刑法,以清末《暫行新刑律》為藍本,於次年編成《修正刑法草案》。1918年8月,任安福國會參議員,大理院推事。1919年10月,參與南北和議,謀求南北統一。1920年,任《公言報》社長。1931年後赴上海從事律師職業,擔任過一些民國大案、名案的辯護律師,其中最著名者為“七君子事件”中作為律師團成員,義務擔任被告人李公樸的辯護人,匡扶正義。在這次審判中,汪有齡等21位律師擔任“七君子”的義務辯護人。翌年6月11及25日,蘇州高等法院兩次開庭,由劉崇佑張耀曾、江庸、汪有齡等率領的辯護律師團,對檢察官起訴書列舉的“十條”罪狀,逐一批駁。7月31日,“七君子”被俱保釋放,1939年2月,檢察機關最後撤銷了起訴書。並且汪有齡曾主動提出為中共創始人之一的陳獨秀案擔任辯護律師,成為名噪一時的大律師。 [2] 
汪氏終身職事法律,在自晚清以迄民初的政治、法律等社會活動中,以一個現代法律人的身份,擔當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者的角色。除了上文所説的擔任法律要職之外,還組建法律社團,創立北京法學會,創辦法學雜誌。 [2] 

汪有齡主要作品

著有《大清違警律論》,與章宗祥、董康等合著《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譯介日本法學文獻多部,翻譯有《日本議會史》、《學校衞生學》等,口譯日本法學專家松岡義正在京師法律學堂講授的《民事訴訟法》(由安徽籍人士熊元襄整理成書),涉足領域非常廣泛。尤其在推進近代中國的法學教育中,恪勤匪懈,立下不世之功。 [2] 
參考資料
  • 1.    民國大律師汪有齡  .中國民主同盟杭州市委員會[引用日期2013-06-13]
  • 2.    何邦武,劉亮. 汪有齡與近代中國的法治現代化[J]. 浙江理工大學學報,2012,29(05):761-765.
  • 3.    吳斌.百年法治回眸 法律人羣體的興起與近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演進.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2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