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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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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1120年-1200年),字仲嘉, [1]  號適齋, [2]  慶元府鄞縣(今浙江寧波餘姚市大隱鎮)人, [1]  汪思温之子, [2]  南宋大臣。 [1] 
汪大猷於紹興七年(1137年),以父蔭奏補將仕郎,授衢州江山尉。紹興十五年(1145年),登進士乙科,任婺州金華、嚴州建德縣丞,改知平江府崑山縣。歷任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幹辦公事、轉承務郎、大宗正丞等職。乾道二年(1166年),遷秘書少監,續編 《國朝會要》《高宗聖政》諸書。次年,假吏部尚書,接伴金國賀正旦使。歷任權刑部侍郎、崇政殿説書、侍講、金國賀正旦使。乾道六年(1170年),進《續會要》,轉左朝議大夫,改權吏部侍郎,兼尚書。次年,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起知泉州。淳熙元年(1174年),再奉祠,復起知隆興府。後因事罷官,貶南康軍居住。紹熙二年(1191年),致仕。慶元六年(1200年),因病去世,年八十一歲。 [1] 
汪大猷為官清正,治理有術,輔佐有力,南宋宰相史浩曾稱讚他“高風亮節”。其著有《適齋存稿》《適齋備忘》《漫錄訓鑑》等。 [2] 
所處時代
南宋
出生日期
1120年
逝世日期
1200年
主要成就
出使金國,戌守台灣,史浩讚歎他“高風亮節”
主要作品
《適齋存稿》
本    名
汪大猷
家族成員
曾祖汪元吉、祖父汪洙、父汪思温、子汪行中
籍    貫
慶元鄞縣(今屬浙江寧波)

汪大猷人物經歷

歷婺州金華縣丞大宗丞兼吏部郎官户部右曹禮部員外郎禮部侍郎。歷任太子左諭德、侍講。進講《孟子》,多寓規戒。兼崇政殿説書、侍講,宋孝宗屢訪時政。其論治道,務為實用,累官至吏部尚書。居鄉,勸率富室興修學校。曾説“崇釋老之居以邀福澤,不如新夫子之宮以助教化”(《宋元學案·黽山學案》)。著有《適齋存稿》、《適齋備忘》、《訓鑑》、《興仁錄》等。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南宋樓鑰撰《攻媿先生文集》中《北行日錄》以書狀官從試吏部尚書汪大猷、寧國軍承宣使曾覿出使金國,以賀正旦。
《台灣通志·人民志》關於台灣開發的一節中提到: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汪大猷知泉州時,所轄領地靠海,海中有“沙洲數萬畝,號平湖(今澎湖)”,經常被周圍島上的夷人上岸來搶掠東西,殺擄人口。為防止騷擾,起初,每年遇有南風起時,汪大猷便派兵守衞防備,但是反覆如此兵士疲憊,耗費軍資,還是防不勝防。於是親自登島,造屋200間,派遣將領兵士分別駐守,夷人不敢再來侵犯。此事《宋史·汪大猷傳》中也有記載,汪大猷當是汪姓入台第一人。台北三垂鎮《汪氏族譜》稱其來自福建,“汪姓起家新安(即歙縣),後自歙縣徙婺源,自婺源徙休寧(今安徽休寧縣),而後入閩,居泉州之天馬山”,後由閩入台。

汪大猷史書記載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悦服而退。
李椿年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游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改建德,遷知崑山縣。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闢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户部右曹。入對,言:“總核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适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子嚐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衞之音,近習為昌,非講讀官所當預。”白於太子而止。遷秘書少監,修《五朝會要》。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説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僱直隸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户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陵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於強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奸,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悦。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慄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
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雲:“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毗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賈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耶?”遂譴之。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銅不下海。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逾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安撫使。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復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復敷文閣待制,升學士。沒,贈二官。
大猷與丞相史浩同裏,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幹進,浩深嘆美之。好周施,敍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二十餘畝以倡,眾皆欣勸。所著有《適齋稿》、《備忘》、《訓鑑》等書。
參考資料
  • 1.    曾棗莊主編;李文澤,吳洪澤副主編.中國文學家大辭典,宋代卷.北京:中華書局.2004.第395頁
  • 2.    宋代能吏汪大猷  .鄞州日報數字報刊平台[引用日期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