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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鎖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是1998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1]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該標準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2] 
中文名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外文名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標準號
GB 8978-1996
中國標準分類號
Z60
發佈日期
1996年10月4日
實施日期
1998年1月1日
主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2] 
標準類別
環保
狀 態
現行
性 質
強制性國家標準
歸口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執行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 [2] 
國際標準分類號
13.100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制定過程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編制進程

1996年10月4日,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1-2] 
1998年1月1日,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實施。該標準全部代替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4281-198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3545-198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3553-198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3550-198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3546-198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8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3549-198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5469-1985)。 [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 [3]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是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的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年限制標準,用年限制代替原標準以現有企業和新擴改企業分類,以該標準實施之日為界限劃分為兩個時間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一時間段規定的標準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二時間段規定的標準值。 [2]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相比,第一時間段的標準值基本維持原標準的新擴改水平,為控制納入本次修訂的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特徵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項目10項;第二時間段,比原標準增加控制項目40項,COD、BOD5等項目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當從嚴。1999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保總局發佈通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的石化企業,COD一級標準值由100毫克/升調整為120毫克/升,有單獨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裝置的COD標準值按照一級:160毫克/升,二級:250毫克/升執行,特殊石化裝置指:丙烯腈-腈綸、己內酰胺、環氧氯丙烷、環氧丙烷、間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劑生產裝置。 [2]  [4]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 [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標準目次

目錄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
2 引用標準
1
3 定義
1
4 技術內容
2
5 監測
11
6 標準實施監督
13
附錄A(標準的附錄)
14
附錄B(標準的附錄)
14
附錄C(標準的附錄)
14
附錄D(標準的附錄)
15
參考資料: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2]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圖冊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引用文件

GB 3097-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參考資料: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了人體健康,維護了生態平衡,促進了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