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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鎖定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58年,是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領導下的由全省音樂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我省音樂權威機構,是廣大音樂工作者之家。江西省音樂家協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音樂創作、音樂理論、音樂教育、社會音樂、表演藝術、民族音樂、編輯出版等各項工作。江西音協具有人才、學術和組織優勢,協會下屬有鋼琴專業委員會、聲樂專業委員會、小提琴專業委員會、民族管絃樂專業委員會、手風琴·電子琴專業委員會、二胡專業委員會、音樂文學專業委員會、管樂專業委員會等機構,並在1981年創辦了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我省唯一的音樂園地《心聲歌刊》。全省有省音協會員一千七百餘人,會員中擁有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詞作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理論家、音樂編輯家等高級職稱人才,其中中國音協會員四百九十餘人,全國藝術考官兩百四十餘人。
中文名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性    質
人民團體
組    成
全省音樂工作者
創建時間
1958年
下    屬
音樂文學專業委員會等
工    作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音樂創作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36000051375887X3
社會組織名稱: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文聯
證書有效期:2018-09-28至2023-09-27
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
法定代表人:潘慶蓓
成立登記日期:1992-11-26
註冊資金:3萬元
業務範圍:理論創作、學術研討、藝術表演、比賽培訓
住所:南昌市八一大道371號 [1]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協會介紹

如此豐厚的資源為江西音協開展各種音樂活動提供了優越的條件。江西音協系中國音協團體會員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音樂家協會有着密切的聯繫,並與國外音樂團體有着廣泛的藝術交流。多年來,協會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文化、繁榮我省音樂事業、豐富人民羣眾的音
樂生活,做出了顯著的成績;協會在為推廣高雅藝術、普及嚴肅音樂、繁榮創作、加強音樂素質教育、繼承發展民族音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協會每年都舉辦全省性的理論創作、聲樂、樂器等各類大賽以及音樂考級等活動,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受到各界的好評。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江西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本會是江西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文化自信,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廣泛團結全省音樂家、音樂工作者和音樂愛好者,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推動江西音樂事業大發展大繁榮,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結合音樂藝術規律和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對各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和新文藝組織、新文藝羣體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加強思想引領、政治引領、價值引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六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紮根人民,開展創作活動,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密切關心音樂表演、音樂教育、音樂理論工作,舉辦交流座談和觀摩展演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音樂評論和音樂理論的提高與發展。
第八條 加強對本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引導和管理,支持各專業委員會積極開展學術、藝術活動,促進行業建設。
第九條 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省民族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民族民間音樂。
第十條 積極開展志願者服務,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開展羣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十一條 組織比賽、展演、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積極參與中國音樂家協會開展的各項音樂活動;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港澳台地區的音樂交流,加強與世界各國的音樂交流。
第十三條 發現和培養音樂新人,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有影響的音樂人才加入本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凡贊同本會章程,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者,符合入會條件,經本人申請,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相關機構推薦,履行必要入會程序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申請加入中國音樂家協會者,按照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由本會履行相關手續,推薦入會。凡屬江西省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十五條 凡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各類音樂學術研究團體,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和交納會費,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會議批准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並享有推薦團體會員單位理事的權利資格。團體會員的成員除本會會員外,其他成員不能算作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人民羣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並須按期交納會費。本會中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在本會內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有關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監督、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或因道德失範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既不説明理由又勸告無效,或私自以協會名義在外謀求不正當利益,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會籍、除名等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領導機構;制定和通過重要決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若干名組成。各團體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該團體的理事,其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單位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理事會的職權是:審議本屆協會全面規劃和工作計劃;聽取協會的工作彙報並作出相應決定和重要決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若干人組成,為會員代表大會常設領導機構,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其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其職權是:負責本會的重要活動和事務的指導決策。
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條 本會駐會負責人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任命。
第二十五條 領導幹部進入協會主席團兼職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在協會會員之外,搭建起廣泛聯繫體制內外全省音樂工作者的補充性、靈活性平台,使之成為聯絡服務青年音樂工作者多種方式的聚合,成為會員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屆中將對主席團成員、常務理事、理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江西省音樂家協會簡稱江西音協。本會的英文名稱是:Jiangxi Musician Association,會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其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江西省音樂家協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