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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計算機學會

鎖定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Jiangxi Computer Federation,JXCF)成立於1985年,是江西省計算機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掛靠單位為江西省計算技術研究所,辦公場所設在江西省計算技術研究所大樓。
中文名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
外文名
Jiangxi Computer Federation
成    立
1985年
主    題
計算機
地    點
江西省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學會概況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現有團體會員76個,個人會員數千名,下設辦公室、5個工作委員會、14個專業委員會及1個編輯委員會。學會與其他省級計算機學會建立了密切的業務聯繫和協作關係。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廣大計算機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會活動和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積極參與重大科技項目的諮詢與評估工作,為促進江西省計算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堅持“三服務一加強”的宗旨,充分發揮學會橋樑紐帶作用和學術團體優勢為會員服務,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普及計算機科技知識;積極開展決策諮詢活動,對重大科技政策、法規和技術措施,以及對計算機科研、教學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價和先進分支機構以及先進個人會員表彰等活動,並在培養科技人才、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編輯出版、技術培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為促進我省計算機科技事。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理事會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第五屆理事會名單
名譽理事長:倪國熙
理事長: 李建民
常務副理事長:魏國汶
副理事長(排名不分先後):
薛錦雲 宋利康 金鋒 劉海文 武友新 張海平 石南 塗彥彬
秘書長:楊國強
副秘書長(排名不分先後):
吳世興王明文 呂任東 朱莉胡劍鋒 苑鴻驥
常務理事(排名不分先後):
萬常選 王命延 王清華 鄧宸芳 古和今 劉覺夫 何火嬌 陸旭
杜建強 吳軍 張嗣忠 郎西桂 趙應丁 陶俊才 黃明和 舒堅
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萬仲保 馬小薏 王偉 王劍 王琪 王強 王勤華 王道榮 鄧安遠 付康 艾少剛 佔傳傑 石永革 甘誠智 龍豔華 朱小剛 江恭和 李沐華 李紅忠 李雲清 李廣振 劉勇 李亦明 李榮昉 李勁波 劉曉強 劉福來 李沛武 劉燕德 肖雲 沃剛 張小紅 杜江洪 湯濟生 季小剛 陸玲 張潔卉 吳羣 沈克永 肖美華 邱曉紅 陳卉斌 張爭明 餘林峯 肖隨貴吳維勇 嚴盈富 周書民 周琪雲 羅敏 鍾元生 姚華 胡軍 俞子榮 胡景春 柳炳祥 聶承啓 顧敏 段隆振 徐蘇 徐昇華 徐志榮 夏家莉 康汶 黃傳華 胡榮羣 曹義親 章義來 龔文峯 諶曉輝 黃集敏 謝昕 謝楓 蔣騰旭 譚國律 雷新敏 歐陽愛玲 潘傑 熊敏 熊金泉 蔡厚新 [1]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西省計算機學會,英文譯名是Jiangxi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縮寫是JXCF。
第二條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是由從事計算機及相關技術的科研、教學、開發、製造和應用領域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的全省學術團體,是發展江西省計算機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份,在業務和組織上接受江西省科協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江西省計算機學會依法在江西省民政廳登記,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科學態度與時俱進,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計算機科學技術的繁榮、促進計算機科學技術的普及、促進計算機科技人才的成長,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江西省計算機學會總部設在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研究計算機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三)參加政府部門有關計算機和信息技術項目的科學認證,提出建議;
(四)開展計算機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普及教育,推廣計算機技術,促進計算機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
(五)發現、推薦、表彰和扶持優秀計算機技術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組織青少年計算機科技活動;
(六)辦好學術期刊《計算機與現代化》;
(七)開展對會員和計算機科技人員的計算機繼續教育;
(八)組織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科技展覽;
(九)接受委託,承擔計算機技術的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技術職務、職稱的評審;
(十)接受委託,對計算機領域企事業單位從事的技術項目進行資格認證。
第三章會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熱心參加學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
(三)在計算機以及其相關技術領域從事科研、教學、開發、製造、應用、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合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應享有公民權利者、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於中級以上計算機專業職稱資格或相應的管理工作者;
(六)學生會員應是大學計算機專業三年級以上學生。
第九條 凡申請加入本學會,並符合會員條件者,按學會有關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學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以及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學會的活動,參加學會有關活動享有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學會的無償服務和優惠服務;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
(一)參加學會代表大會的權利以及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參加學會有關活動享有優惠待遇;
(三)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學術刊物和信息服務;
(四)取得本學會的技術諮詢;
(五)本學會優先協助舉辦培訓班等服務活動;
(六)優先獲得學會的其它服務;
(七)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八)具有本學會理事候選人資格;
(九)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單位會員活動;
(十)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學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學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有作為學會掛造單位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決定本學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理事會通過後,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同意。在延期換屆時,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學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的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 制定會員的發展、管理和服務規則;
(七) 決定本學會分支機構的設置;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職;
(九) 決定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職;
(十)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學會工作計劃;
(十三)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
(十四)決定本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如有必要也可採用通信方式。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屆理事;
(二)在計算機領域有一定代表性的學術、技術專家或管理人士;
(三)工作作風民主,有團結合作精神;
(四)本人能保證正常出席常務理事會議,承擔常務理事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作風民主、原則性強;
(二)本屆常務理事;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應是在計算機學術界有較大影響的專家或學科帶頭人;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歲。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檢查監督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的工作,聽取秘書長工作彙報;
(四)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託代表學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會法定代表人和常務副理事長由掛靠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各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完成省科協和學會交辦的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工作和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受理事會委託,代表學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學會下設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受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專業委員會、學會工作機構以及其它有關科技活動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分支機構掛靠在學會的單位會員處(即掛靠單位)。分支機構在黨務、行政、財務、人事方面受掛靠單位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下稱“專委會”)。
(一)專委會具有較獨立的,較穩定的學術、技術領域,或者重要的產業,應用服務領域。專委會設置不得重複。專委會之間要加強合作。
(二)專委會不單獨發展個人會員,專委會的單位會員是本學會單位會員的組成部份。
(三)專委會通過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專委會的經費用於本專委會的業務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財務接受學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下稱“工委會”)和學會辦公室是學會直屬工作機構。
(一)工作機構按授權管理和處理學會的有關事務,執行學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工作機構制定有關工作條例,以規範行為,明確責職。
(三)工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人選由常務副理事長推薦後,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及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西省科協和江西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和兼職工作人員補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西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江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西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經江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西省科協和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等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提交2007年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在江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