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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鎖定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是由省內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工作者以及硬筆書法愛好者自願組成的羣眾性藝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新社會組織。
協會於2009年2月15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第一屆組織機構,2009年4月1日江西省文聯正式批覆同意成立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4月15日江西省民政廳同意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成立登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號贛社證字第823號。
中文名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性    質
協會
地    點
江西省
成立時間
2009年2月15日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協會領導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會徽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會徽 [1]
會 長:劉旭光(江西幾何習字學校校長、全國著名硬筆書法家、幾何習字法創始人、著名習字教育家、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教育考級培訓工作 委員副主任、南昌市硬筆書法協會主席、省書協會員)
常務副會長:沈國和(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調研員、中華名人書畫院院士、中國書畫研究會副會長、南昌市硬筆書法協會副主席、中國跨世紀文學藝術家)
副 會 長:肖 輝(江西省高招辦主任、社科研究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李人宙(南昌三中校長、高級教師、教育家)
孫 胤(贛南師院人文學院黨總支副書記、贛州市硬筆書法學會主席)
郭繼國(吉安教市育局副局長、省書協會員)
王英祥(中石化宜春分公司協理員、宜春市硬筆書法家協會主席、省書協會員)
鄒克勝(工行萍鄉分行行長、硬筆書法家、省書協會員)
李 林(中共進賢縣紀委書記、省書協會員)
秘 書 長:沈國和(兼)
副 秘書長:李小榮(江西省民政廳處長、省書協會員)
雷大輝(八大山人書畫研究會會長、著名書畫家)
唐江華(南昌市硬筆書法協會常務理事、習字教育家)
劉洪霞(女)(南昌市硬筆書法協會副秘書長、習字教育家)
各部門設置及負責人名單:
辦 公 室: 沈 彥(女) 劉 偉 習貴平
組 織 聯 絡 部: 楊新華 伍曉峯
策 劃 宣 傳 部: 鄧景亮
理 論 研 究 部: 馬於強 陳雲金
培 訓 考 級 部: 唐江華
競 賽 展 覽 部: 胡斌武
會 刊 編 輯 部: 徐利鴻
少 兒 發 展 部: 劉洪霞(女) 袁文海
事 業 發 展 部: 黃玫根 殷奮進
書法·教育網站: 歐陽荷庚
理 財 小 組: 沈國和 曾和根
法 律 顧 問: 劉品韜

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西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由江西省內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以及硬筆書法愛好者自願組成的羣眾性藝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團結和帶領全省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工作者及硬筆書法愛好者,立足江西,面向全國,開展各種硬筆書法交流活動,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繁榮現代書法藝術,普及和提高全省硬筆書法水平,豐富廣大羣眾的文化生活,並配合教育部門搞好寫字素質教育,提高漢字書寫水平,提升我省的文化軟實力,促進江西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及管理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省會南昌市南京東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
1、硬筆書法理論、學術研究,硬筆書法諮詢。
2、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鑑定、推廣。
3、舉辦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展覽。
4、開展書法教學培訓,推廣習字、書法教學方法。
5、出版書法教材、字帖、碑帖、作品集、會刊會報。
6、省內硬筆書法藝術鑑定,硬筆書法、習字師資評審,硬筆書法、習字段位評定,登記考試。
7、開展對外書法交流活動以及其他有利於硬筆書法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硬筆書法領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正式出版過硬筆書法字帖或專著者。
2、在歷次舉辦的省內外、國內外硬筆書法大賽、展覽中,書法作品獲得過等級獎者(含優秀獎)。
3、正活躍在書法領域的書法愛好者、書法家、書法理論教育家及書法教育工作者。
4、作品、傳略收入在全國性硬筆書法專業書(典)中者。
5、熱心和支持硬筆書法事業以及組織過各種書法活動並取得優異成績者。
6、有志於提高自己的習字與書法水平並熱愛硬筆書法者。
7、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硬筆書法作品或硬筆書法學術文章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須由本人申請,會員介紹或單位學校同意,並交本人硬筆書法作品一幅或書法理論探討文章一篇,填寫會員登記表,交納會費(含辦證手續費和證件工本費)和兩張一寸免冠近照,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二)凡已建立相應地市協會的,申請入會須經所在地市協會推薦報本協會審批;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主辦或參與的各類書法作品比賽和作品展覽以及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的權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努力做好協會的宣傳推廣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積極為本協會籌措活動經費;
(五)為本協會發展獻策出力。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監督財務執行情況及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開辦經濟實體;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另行制定),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理財小組,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2月15日本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