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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鎖定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1] 
2023年8月29日,小編從省政府新聞辦、省自然資源廳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新修訂的《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 [2] 
中文名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
2023年9月1日 [2] 
通過日期
1996年8月21日
審議部門
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修訂信息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號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6日 [1]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
第四章 測繪成果和應用
第五章 測繪基礎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事部門的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測繪基礎設施保護和測繪成果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測繪資質、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地圖管理、成果管理等檢查,及時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測繪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並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衞星遙感影像綜合服務平台等建設,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等手段推動測繪成果共享交換,促進測繪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及其設施的建立、複測與運行維護;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地理實體數據庫、實景三維數據庫、測繪成果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衞星遙感影像綜合服務平台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獲取;
(五)編制省級綜合地圖集(冊)和輔助決策用圖,提供省級標準地圖服務;
(六)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與維護;
(七)其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及其設施的建立、複測與運行維護;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地理實體數據庫、實景三維數據庫、測繪成果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衞星遙感影像綜合服務平台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基礎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獲取;
(五)基礎測繪設施建設與維護;
(六)其他應當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週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及其設施更新週期不超過十年;
(二)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更新週期不超過五年,其中,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更新週期不超過三年;
(三)省級地理實體數據庫、實景三維數據庫、測繪成果數據庫更新週期不超過五年,設區的市和縣級地理實體數據庫、實景三維數據庫、測繪成果數據庫更新週期不超過三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衞星遙感影像綜合服務平台數據更新週期不超過一年;
(四)基礎航空航天遙感數據更新週期不超過一年;
(五)省級綜合地圖集(冊)更新週期不超過十年。
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災害防治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和街道管轄範圍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生態保護、地質勘查、資源開發、不動產和其他領域的測繪活動,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化整合測繪事項,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第十六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採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實施測繪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採購全省使用財政資金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定期公佈成果目錄,並按照省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除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甲級之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工作,並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乙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和審查。
第十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擬將測繪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並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項目再次分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項目招標和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監理制度。承擔監理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項目合同簽訂後二十日內,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省外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項目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配合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
本省基礎測繪項目、省重點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委託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測繪項目實施所使用的測繪儀器和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第四章 測繪成果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工作,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目錄,每年至少向社會公佈一次,並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匯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完成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享測繪成果。
第二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以及冠以“江西”“江西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與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佈。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佈。
第二十八條 除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外,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審核。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確需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取得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測繪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應急測繪保障裝備,加強應急測繪數據資源儲備。
第三十一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其定密、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解密以及涉密測繪成果的儲存、保管、複製、傳遞、銷燬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測繪基礎設施
第三十二條 測繪基礎設施包括: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衞星遙感影像綜合服務平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除、擅自移動測繪基礎設施,不得從事危害測繪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測繪基礎設施的保護。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確認的重點保護測量標誌和省級財政出資建設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和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實行重點保護。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和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實行一般保護。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規劃、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
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一般保護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所需的費用,遷建費用參照測繪工程產品價格標準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財政出資建設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當地有關單位保管,並指派專人負責。
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員發現永久性測量標誌、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儀器檢定場專用測量標誌有被損毀或者移動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級人民政府,並由鄉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對測繪基礎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更新升級,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氣象等部門,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建設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統一的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施基礎測繪項目,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不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測繪項目未委託開展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發布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