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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廣東商會

鎖定
江西省廣東商會 [1]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NGXI)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省在贛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户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中文名
江西省廣東商會
外文名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NGXI
所屬地區
廣東省
性    質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目錄

江西省廣東商會會簡介

江西省廣東商會 [1]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NGXI)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廣東省在贛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户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目前,在江西的廣東投資企業達4118家(自2001年起項目數);自2004年起,廣東企業在江西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917個,項目合同總投資1061.75億元,實際到位資金747.5億元。僅2008年,廣東企業在江西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244個,項目合同總投資額445.44億元,實際到位資金255.15億元,居全國各省市在江西投資第二位(商務廳提供的數據)。在隊伍日益壯大的廣東在贛企業的共同呼籲下,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鄂、豫、湘、贛、閩)辦事處和江西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經過1年多的醖釀和籌備,由150多 家在贛廣東企業發起的籌委會於2009年3月2日舉行了“江西省廣東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江西省廣東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江西省經濟對外技術合作辦公室於2009年 3 月 3 日審查同意,江西省民政廳於2009年 3 月 16 日正式批准成立江西省廣東商會。
江西省廣東商會的主管單位是江西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同時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鄂、豫、湘、贛、閩)辦事處的指導,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目前已有200多家會員單位。
江西省廣東商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廣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廣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廣東與江西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江西省廣東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 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三) 團結聯絡會員,推動廣東與江西經濟、技術、貿易、金融、人才、信息(橫向聯繫 以商招商)的聯合與協作;
(四) 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 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 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 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八) 承擔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辦事處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廣東商會商會章程

(2009年3月2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江西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 “本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NGXI 縮寫:JX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粵籍在贛投資企業及個體經營商户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廣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廣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廣東與江西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職責主管單位江西省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廣場南路6號伯爵公館1312室。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責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 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三) 團結聯絡會員,推動廣東與江西經濟、技術、貿易、金融、人才、信息(橫向聯繫 以商招商)的聯合與協作;
(四) 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 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 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 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八) 承擔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武漢辦事處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與分會
第七條 本會的總部設立在江西省的省會——南昌,本會根據粵籍會員的分佈情況,在江西省的地、市、縣設立二級分會和三級分會。本會全體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依法註冊登記的粵籍在贛投資企業及個體經營商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本單位經營狀況及法人資格情況(指企業);
(三) 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和承擔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
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顧問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商會有重大決議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會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