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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

鎖定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創新型江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1] 
中文名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
類    別
條例
地    點
江西省
年    份
2010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相關信息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運用,併為專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的促進以及專利保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税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專利的促進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有關媒體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第六條 加強青少年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及培訓機構開設知識產權專業,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培養知識產權複合型人才。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七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扶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專利創造與產業化項目;鼓勵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四)專利保護、預警應急與維權援助機制建設;
(五)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的獎勵;
(七)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為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發明創造、促進專利產業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作為科技園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認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編制並定期公佈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享受相應税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並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獲得專利的情況納入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內容。申請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或者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實施專利的税後利潤、税後專利許可使用費、税後專利轉讓費中按照高於國家規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比例執行。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十五條 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省人民政府專利獎的專利,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借(貸)款機構、擔保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業務,對發展潛力大、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質押項目符合科技計劃立項條件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借(貸)款機構、擔保機構一定的風險補助。
第十七條 鼓勵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企業在專利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參與國際國內技術標準的制定,為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和鼓勵建立專利技術交易機構,推進專利技術交易服務,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企業轉移專利技術成果。鼓勵企業間專利技術的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完善專利技術轉移機制,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和許可使用。
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專利技術轉讓所得,按照有關税收法律和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
第二十一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技術交易合同經當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認定,並報税務機關備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徵營業税。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以及國際專利規費,在計算營業税計税營業額時依法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將本省擁有自主專利權的產品認定為自主創新產品,並向社會公佈。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科技等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時,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需求的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檢索、信息和交易的公共服務平台,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國有專利資產的佔有單位涉及專利資產變動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四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研究解決專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專利權人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檢舉專利違法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
(二)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
(三)未經許可進口專利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
(四)其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提交書面請求書和相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
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被請求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環節的專利產品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現假冒專利或者接到對假冒專利的舉報,應當立案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或者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五)其他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假冒專利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二)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閲、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案件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對應當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相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應當自查處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三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信用公示制度。對假冒他人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應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專利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
第三十六條 下列可能涉及專利的重大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專利審查: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技術引進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的審批;
(二)具有重要專利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併購、重組、轉讓項目的審批;
(三)具有重要專利權的技術出口項目的審批;
(四)其他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涉及專利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重大經濟活動有關專利的情況進行審查。對所涉及的專利問題難以作出結論的,有關部門可以書面徵求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意見;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答覆。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請政府資助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政府資助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政府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九條 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註專利標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有效證明文件。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應當標明專利號,並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製作或者發佈該廣告。禁止利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或者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第四十條 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省企業境外參展中有關專利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幫助企業加強境外參展產品專利的管理和自我審核,預防和應對其境外參展產品專利侵權糾紛。
第四十一條 從事專利代理、專利檢索、專利評估、專利許可貿易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專利中介服務。
第四十二條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在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交還單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製造或者使用該專利方法,銷燬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進口;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清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難以清除的,責令行為人銷燬該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佈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銷燬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限期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行為人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銷燬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會展的舉辦者允許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或者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專利是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種戰略性資源。專利的擁有量和專利的實施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科技實力的重要標誌之一。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務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專利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有效地促進了我省科技進步與創新。截止2008年,全省共申請專利36044件,年均增長106%,獲授權專利19050件,年均增長105%。但是,我省專利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一是全社會專利意識比較薄弱,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我省專利申請總量與周邊省份差距也較大;二是專利事業投入不足;三是專利管理和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專利工作,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專利應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型江西,有必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專門的《條例》。
二、起草的經過
2007年8月,省科技廳成立《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經過對我省專利發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並廣泛收集了全國各省法規和有關政策,起草了《條例》送審稿。於2008年9月27日報送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公安廳、國資委、地税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局、廣電局、部分專利中介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及11個設區市政府、部分縣級政府的意見。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省科技廳會同省法制辦到南昌市、景德鎮市、宜春市等地進行調研。2009年3月9日,省法制辦召開了有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商務廳、地税局、統計局、國資委等單位參加的部門協調會。2009年3月中旬,省科技廳會同省法制辦赴貴州、湖南兩省考察學習。根據調研、協調、考察等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省科技廳會同省法制辦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7月21日,經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一)關於促進專利發明與應用。
為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專利實施,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草案結合國家和我省出台的有關專利政策、措施,並借鑑外省的經驗,主要作了四個方面規定:一是省、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與促進專利實施(第八條)。二是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第九條第一款)。三是為促進專利實施,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規定了有利於促進專利應用的優惠政策。如:在政府扶持方面,要求省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編制並定期公佈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第十二條)。在政府採購方面,規定將擁有自主專利權的產品認定為自主創新產品和確定為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第十七條)。四是為提高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獎金或者報酬(第十九條)。
(二)關於專利保護。
加強專利保護工作,是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經濟、優化投資環境的內在要求。為此,《條例》草案主要作了四個方面規定:一是對政府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作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二是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程序、處理措施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對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後的處理措施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四是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時限、職權和義務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
對重大經濟活動涉及的專利問題進行審查,對於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以及自主知識產權的流失,降低重大經濟活動的風險,提高投資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條例》草案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國務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的規定,並借鑑重慶、貴州等地的經驗,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分別對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審查的範圍、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以上説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2]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西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就草案初審中的有關情況進行了交接。根據委員和教科文衞委的意見,在查對上位法及國家和省相關專利政策的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發給全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及部分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10月19日到21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到鷹潭和新餘兩市對草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研。22日,在南昌市召開了有高新技術開發區、科研機構、專利中介機構和部分創新型企業參加的座談會。11月9日,召開了省直座談會,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11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集體研究。會後,就草案中有關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職稱評定問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了協商。12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了法制委、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3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知識產權局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省人大法制委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又專門召開了有11家企業和高校科研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就草案中有關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獎金、報酬問題聽取意見,進行了研究修改。17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和有的委員的意見,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並將草案第二章“專利促進”分解為“專利創造”和“專利運用”,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並對有關條款作相應的調整。鑑於條例已將“專利促進”一章分為“專利創造”和“專利運用”兩章,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二條的法規適用範圍作了相應的修改。
二、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委員和基層意見,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六條“提倡在中小學校開展專利等知識產權基礎教育”修改為“加強青少年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同時,增加了“培養知識產權複合型人才”的內容。
三、草案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均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為使法規表述簡潔,草案修改稿將該條第二款刪除,並將第一款“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同時,為規範專利專項資金使用,增加了“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定”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
四、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和基層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增加了將專利指標納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的內容。
五、根據基層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增加了“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為激勵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第十四條第二款補充規定了“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實施專利的税後利潤、税後專利許可使用費、税後專利轉讓費中按照高於國家規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比例執行”。
六、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和基層意見,增加了對專利發明人、設計人職稱評定以及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補充了鼓勵企業參與國際國內技術標準的制定以及發展和規範專利交易市場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八、根據基層和省地税局意見,為更好地促進專利服務工作,增加了專利服務機構可以依法免徵營業税等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九、根據有關部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增加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部門。並根據委員意見以及國家科技進步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款有關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規定中增加了“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需求的條件下”的內容。
十、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的初審報告和基層意見,增加了國有專利資產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十一、鑑於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規定,在其他條款中已有具體行為規定,而第二款關於不得為專利侵權或者假冒專利提供便利條件的規定,超出國家專利法的規範範圍,也難以界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刪去了草案第二十一條的這兩款,並相應刪除了草案第四十一條的處罰規定。同時,將該條第三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並增加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的內容。
十二、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規定,是部分照抄國家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將其修改為依照國家專利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專利假冒行為與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交雜在一起,邏輯順序較亂。因此,草案修改稿對這兩條進行了修改,將專利侵權和專利假冒的具體行為分別列出,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同時,將相對應的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移入法律責任一章中,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
十四、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了對專利重複侵權行為處理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十五、根據國家專利法有關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假冒專利時,可以行使查閲、複製以及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等職權,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卻無此類職權,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刪除了相關的規定。
十六、根據基層意見,增加了對假冒他人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建立專利信用公示制度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十七、根據基層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中增加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專利中介服務”的內容。
十八、根據基層意見,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在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交還單位”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中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彙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3]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將第六條修改為“加強青少年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及培訓機構開設知識產權專業,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培養知識產權複合型人才。”
二、根據委員意見,刪除了第九條第一款關於省人民政府專利獎的獎勵對象應當“獲得專利並實施”的規定中的“並實施”三個字。
三、根據委員意見,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省人民政府專利獎的專利,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四、根據委員意見,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申請政府資助技術開發”之後增加了“技術引進”的內容。此外,還對個別標點符號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4] 

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實施情況

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教科文衞委關於《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至此,歷時八個月的《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實施情況調研圓滿結束。
為了解《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實施五年來的情況,更好地發揮《條例》在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和推進科技協同創新、建設創新型江西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將《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實施情況調研納入2014年工作計劃,聯合江西省知識產權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專題調研組,從2014年4月開始就《條例》實施情況開展調研。
此次調研採用問卷調查、聽取彙報、召開座談會、走訪企業、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發放了高校、高新技術企業調查問卷,聽取了當地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的彙報,邀請了當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專利發明人、工業園區以及有專利技術的企業進行座談交流,實地考察了12家企業。整個調研活動內容豐富,安排緊湊有序。
調研結果顯示,五年來,《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總體良好。江西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業園區及高新技術園區、企業對專利工作都比較重視,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條例》在激勵創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保護專利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科技創新氛圍、促進知識產權事業快速發展乃至支撐引領地方經濟創新驅動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着《條例》的貫徹落實,江西省知識產權事業步入快速上升時期。特別是近兩年來,各項數據指標快速上移,工作成效顯著。但由於工作基礎較為薄弱,江西省知識產權工作在全國還相對落後,與四川、廣西等兄弟省份相比,在經費投入、體系建設、轉化運用以及服務能力等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
調研組建議,要開創江西省知識產權工作新局面,首先要加大三大體系建設。一要加強專利行政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江西省專利工作領導協調工作機制,加大專利工作經費投入,財政科技經費預算中,按10%安排專利工作經費,加強知識產權機構編制建設。二要加強執法維權體系建設。大力改善執法條件,建立省、市、縣三級執法體系,五年內,在全省設區市法院把知識產權審判庭建立起來。三要加強專利服務體系建設。要加強專利服務平台、專利數據庫、專利佈局、專利預警分析、專利代理機構的建設,其次要高度重視專利事業發展中所出現的新情況和需要解決的新問題。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