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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鎖定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是2007年江西省政府頒佈實施的地方法規。
中文名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通過時間
2007年3月29日
地    區
江西省
施行時間
2007年5月1日
簡    稱
《安全生產法》
效力級別
法律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簡介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於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的條例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管技術負責人負相關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有權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給予答覆。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對特定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及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信息報送、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交叉不明晰的行業、領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進行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組織羣眾性安全文化活動,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安全生產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知識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人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及時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強化一線操作人員的崗位責任落實。設有車間和班組的,應當加強車間和班組建設,落實車間主任(工段長、區長、隊長、項目經理)和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投入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包含上一款內容的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應當明確機構負責人和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崗位有關事項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當次作業結束後,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施、設備、工具、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崗。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以本單位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符合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符合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半年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崗位操作等相關人員,對生產工藝、設施設備、作業環境、人員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辨識評估,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從制度、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逐項制定管控措施,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按照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單位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按照規定建立台賬或者信息檔案,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技術、管理等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具體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加強新興行業、領域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的安全風險辨識。
第二十三條 儲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安全防護距離。
儲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危險物品運輸、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批准的運輸路線和規定的作業區域範圍內進行。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場所設置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旅遊景區(點)、車站、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統稱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
第二十四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勵其他使用燃氣的用户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餐飲等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督管理部門,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國家規定的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的資格、身體狀況以及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二)確認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情況,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和安全警示標誌,確定統一指揮和管理人員;
(三)進行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現場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向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嚴格危險作業內部審批和現場查驗管理,開展必要的檢測、檢驗;
(五)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
國家對危險作業有其他特殊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查驗其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並對受託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遵守有關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電線杆、牆體以及構件、廣告牌匾、樹木等開展日常巡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隱患或者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標準。確需改變原定建設工期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質量論證,並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八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完善旅遊安全防護設施,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旅遊安全風險預警、提示和安全事故的應對。
空中、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以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制定並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對涉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安全維護保養和使用前的安全檢查,保證旅遊、體育設施、設備完好和運轉正常。
第二十九條 利用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用作經營。對自建房擅自改擴建、更改承重結構的,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產權人和經營管理者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對作業場所通風並檢測、明確現場負責人、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誌,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
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確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開展施救,並立即報警,不得盲目施救。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加強污水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警示提醒。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需求,協助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提供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巡查、警示約談、掛牌警告、安全生產訪談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科學設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部署、督促和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並通過新聞發佈會、公告、簡報等形式公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
(二)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
(三)企業主管部門履行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屬企業人事管理、資產和績效管理中,監督考核、督促指導所屬企業的安全管理;
(四)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應由本部門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職責推諉給其他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依法查處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未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數字化水平,統籌推進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隱患排查等系統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的效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係、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本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實施。
列入上級機關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企業,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仍負有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所行使的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閲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在授權或者委託範圍內的,自行立案處理;超出授權或者委託範圍的,移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立即移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移送單位。
第三十九 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除確需分別進行檢查以外的,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對一般監管對象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檢查,對重點監管對象採取全覆蓋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生產經營單位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佈局,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相關標準,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用地。
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公安、自然資源、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批准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准設置的,原批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准,限期遷出。
在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除消除事故隱患的改建外,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拆除或者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加強對重點區域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對存在事故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開展安全鑑定,建立整治台賬,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立即採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撤離人員等管控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服務並重,注重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安全諮詢和整改指導。
開展安全生產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併為舉報者採取保密、保護措施。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存在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情節嚴重的;
(二)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情況或者作出不實承諾,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加強羣眾性應急救護培訓工作,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並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演練不少於一次;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確保其掌握本崗位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啓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救治有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並在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涉險程度啓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監控重大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可以調用包括綜合救援、專業救援、社會救援組織在內的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可能危及周邊人員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調用或者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器材等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後及時歸還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沒有查明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主要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四)其他有必要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的。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時予以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或者故意掩蓋、破壞事故現場的;
(四)阻礙或者干涉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的;
(二)未明確各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或者信息檔案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改情況的彙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財經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佈了修訂草案及其説明,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之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安監局赴省內進行了調研。6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龔建華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部分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一審的意見,以及基層調研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7月7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省直有關部門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7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7月12日,法制委、法工委聯席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安監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為了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增加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補充了“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和監督”的內容。
二、根據《意見》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增加“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屬地監管責任”的內容;增加一款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內容作為第二款,同時刪去原第二款。
三、為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
四、為了使表述更準確,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中的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和第十一項分別修改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制度”,並刪去了原第十二項“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的內容。
五、根據《意見》相關要求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增加關於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班組建設的內容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內容,分別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
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放管服”的相關政策要求,刪除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規範儲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八、根據《意見》要求,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內容。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增加安全生產巡查、警示約談等內容,並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內容併入該款。
九、為了使邏輯順序更加合理,將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前移,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同時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各部門監管範圍,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的內容。
十、為了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增加一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
十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增加“安全監管分級分類和屬地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作為第一款和第四款;增加一條關於“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體系”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十二、為了規範有關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行為,增加一條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權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二條。
十三、因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四十二條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監管職責已有明確規定,且單獨規定“非法開採煤礦、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的內容已不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情況,因此,刪除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同時刪除其對應的法律責任內容。
十四、為了從源頭降低安全生產風險,增加關於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合理規劃居民生活區空間佈局,防範重大危險源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
十五、為了使邏輯結構更加合理,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增加關於“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兜底性條款,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並刪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相關內容。
十六、為了與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一致,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標準修改為“按照受害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七、為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把條例要求的安全檢查等職責落到實處,增加一條關於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危害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等情形下的處罰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六條。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做了修改,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以上彙報連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2]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2007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我省安全生產法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為近年來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總體穩定並趨向好轉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隨着經濟社會不斷髮展,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有了很大變化,雖然我省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全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但事故死亡絕對人數仍然較大,較大事故屢有反彈,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法與舊《安全生產法》比較,有很大的變化,新法修改52條,新增16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作出了很多全新的規定。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就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加之中央和省推進簡政放權,削減了一批安全生產行政審批項目,條例中規定的一些審批事項已經被取消。因此,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形勢任務的新變化、新要求,條例的修訂勢在必行。
二、關於修訂草案起草的主要過程
修訂草案送審稿由我局起草後報送省政府。在審查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衞生計生委、省水利廳等部門的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期間我局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到新餘市、南昌市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
4月28日,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討論,會後,根據省政府常務會的意見,我局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對修訂草案逐條進行了推敲,形成了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根據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而作的相應修改
這方面修改的條款主要涉及到五個方面內容,一是適用範圍,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將核與輻射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特別規定排除在外;二是立法原則和方針,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三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其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四是監管機制,明確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同時完善鄉鎮街辦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管機制;五是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方面的銜接,按國家規定,提高了處罰幅度。
(二)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作的修改
原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第十九條規定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資質已經在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被取消,第二十條規定的較大安全風險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審查系我省自行設立的審批項目,在此次修改中,按照簡政放權、通過事中事後檢查加強監管的思路,也一併予以取消。
(三)其他因現實需要而作出的修改
1改革完善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明確自己的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同時,在修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他們應當根據部門制定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實施。
2在高危行業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險。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在高危行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此,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即在普遍的工傷保險外,再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險,引入第三方參與安全生產監督,併發揮保險的風險化解和風險分擔的作用。
3嚴格建設工程的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吸取事故教訓,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一條明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隨意改變建設工程合理工期,並對不屬於合理工期的調整作嚴格的程序限制。
4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的提級調查。《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安全生產事故提級調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便於操作,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細化了提級調查的四種情形。
5建立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推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為此,修訂草案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建立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
6改革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賠償制度。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向死亡者家屬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這是因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5倍年收入),當時為保護死者及其家屬的利益而設立該條款。2010年,國家立法吸收了各地(包括我省)立法的經驗,在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中,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到20倍年收入,同時又出台了《侵權責任法》,已經較好解決了死亡賠償金過低的問題。如不修改,會產生歧義,使人誤認為事故單位除了依法賠償外,還要再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增加事故糾紛化解的成本。為此,按照《民法總則》最新規定,並吸收省高院意見,按照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表述,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加大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是安全生產技術的重要支撐力量,中介造假行為對安全生產事業造成很大的損害,必須要嚴格管理。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確認其違法性,將其與出具虛假證明、虛假報告一起列為禁止行為,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處罰條款。
8在削減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制度建設。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條取消了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審查,規定要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9完善了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一票否決”制度。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達到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體系要求的,當年不得被評為安全生產或者綜合性先進單位。
10進一步完善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體系。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領導責任”,而其他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將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的責任作了區分,有利於界定領導責任,有利於激發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的工作積極性,一定程度上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末位分管制”現象。
11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是現代安全生產監管理論的重要成果,也是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方法。修訂草案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設置了專門的條款予以規範。“雙重預防”的思想貫徹《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立法的始終,除專門條款外,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專章中,以險情和事故為反例,實現教育和預防功能,體現了“雙重預防”的思想;在“法律責任”專章中,對違反“雙重預防”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以上説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