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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學生聯合會

鎖定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成立於1926年5月18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和幫助。江西省學生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江西省青年聯合會。 [1] 
中文名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
社團地址
江西省
成立於
1926年5月18日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主要構成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現有主席團單位32個,委員會團體單位74個。
江西省學聯秘書處由江西省學聯主席團聘任,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是江西省學聯主席團領導下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江西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負責江西省學聯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江西學聯。1991年起,江西省學聯實行執行主席駐會制度。目前,江西省學聯共有四位駐會執行主席,分別由南昌大學梅博晗、江西農業大學朱偉、江西財經大學王鑫琪和華東交通大學馬義義4位同學擔任。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主要機關

江西省學聯代表大會是江西省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江西省學生聯合會七屆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隆重召開。 [1] 
省學聯委員會是省學生聯合會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省學聯是實行主席團負責制,省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是省學聯主席團。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主要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西省學生聯合會(簡稱“江西省學聯”,英文譯名為“JiangXi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JXSF”)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以主要職責為準)。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本章程的制定依據為《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四條 本會參加江西省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研究生會和設區市學聯,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 江西省學聯代表大會是江西省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江西省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省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省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省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省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表決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數等具體事項由代表大會決定。
省學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省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省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省學聯委員會是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省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省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
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省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表決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數等具體事項由委員會決定。
省學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省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五)在原有委員單位和主席團單位發生變動時增補、改選委員單位和主席團單位。
第十一條 省學聯實行主席團負責制,省學聯主席團是省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省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省學聯主席團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省學聯主席團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應為當時當任的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主席團會員團體認為必要時,經省學聯秘書處審核同意,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未經審核同意的其主席團席位空缺。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由主席團執行主席召集。
省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省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和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省學聯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執行主席代表省學聯秘書處所作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准任免省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省學聯秘書處是省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省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下設若干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省學聯日常具體工作。
省學聯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省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省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第十三條 省學聯實行主席團執行主席駐會辦公的工作制度。
省學聯主席團執行主席由省學聯秘書處負責在省學聯委員單位中考察選拔,經所在學校黨政同意。執行主席駐會期間享受同級畢業生見習期間工資福利待遇,駐會期間計算工齡。執行主席在主席團及全委會閉幕期間全權行使主席團職權。
第四章 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地方學生聯合會
第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羣眾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有益於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要求,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第十七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中可設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十八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或主席團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九條 設區市和中等學校較多的縣、設區市的區均可以成立學生聯合會。
設區市學聯代表大會,縣、設區市的區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設區市以及縣、設區市的區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可參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中央和省屬單位中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可參加所在地地方學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江西省學生聯合會主席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