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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

鎖定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及電工界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中文名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
成立時間
1994年7月
個人會員
1000多人
理事會組成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學會概況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科研、教學、生產、應用和管理的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及企業界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發揚“改革、創新、求實、協作”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電工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掛靠東南大學。
該會成立於1994年7月,現為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共19人,理事67人,單位會員3個,個人會員1000多人。本會設有1個工作委員會、8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電機、機電一體化、自動化、電力電子與電力傳動、電磁兼容、礦山電器、船舶電氣、標準化),根據各地區學術活動情況,設立了8個地方電工技術學會。 [1]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探討;
2、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或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3、不斷擴大同國際學術機構、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4、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
5、科技規劃編制;
6、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
7、科技成果鑑定;
8、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
9、以及對科技人員的專業職稱和技術資格評審等工作;
10、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企業開發新產品,組織新產品鑑定,並向社會推薦。
11、舉辦新產品展示會以及開拓技術市場,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工作等;
12、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工科技繼續教育和培訓;
13、普及電工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
14、促進推廣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15、編輯出版發行電工技術的通訊、文集和科普刊物;
16、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展覽會、洽談會和報告會;
17、努力培養、發現和推薦電工科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電工科技人才,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電工科技工作者、企業界人士、優秀學術論文作者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18、舉辦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科技工作者和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
19、建立技術經濟信息中心,並與外界連成網絡;
19、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及科技工作者服務。 [1]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理事會

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胡敏強
副理事長(共18人,按姓氏拼音為序):
陳小虎、程 明、郭效軍、黃道本、黃學良、鞠 平、姜 寧、李良振、孫玉坤、孫建龍、唐春潮、吳維寧、王德明、王崇林、熊江詠、楊建龍、楊志新、周波
秘書長:黃學良(兼)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共19人。
理事(共67人,按姓氏拼音為序):
陳小虎、程 明、陳 昊、陳 虹、陳勁操、董有谷、費樹岷、馮偉江、郭效軍、郭前崗、高新陵、龔成龍、顧菊平、顧容谷、胡敏強、胡德霖、胡 林、胡國文、胡虔生、黃道本、黃學良、黃建華、鞠 平、姜 寧、金承祥、梁志成、梁少華、梁修保、林明耀、李良振、李訓銘、李先允、李躍華、劉維亭、劉永強、閔 濤、倪道宏、裴 軍、孫玉坤、孫建龍、沈明霞、唐春潮、唐志平、譚國俊、吳維寧、王德明、王崇林、王松明、王恩榮、衞志農、熊江詠、謝少軍、徐 文、許勳周、薛 融、楊建龍、楊志新、袁 越、葉小嶺、張長銀、張如瑤、張茂青、鄭建勇、趙德安、趙龍章、周 波、周 洋

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電工技術學會。
英文譯名:Jiangsu Province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縮寫JES。
第二條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簡稱江蘇省科協)和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的組成部分。江蘇省各市、縣電工技術學會,各市、縣供電公司,各發電、電氣、電器、電工、建設、修造、安裝等企業,以及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可以為本會單位會員,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科研、教學、生產、應用和管理的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 及企業界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發揚“改革、創新、求實、協作”精神,面向 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電工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 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掛靠東南大學。
第五條本會秘書處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探討;
(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或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不斷擴大同國際學術機構、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規劃編制;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科技成果鑑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以及對科技人員的專業職稱和技術資格評審等工作;
(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企業開發新產品,組織新產品鑑定,並向社會推薦。舉辦新產品展示會以及開拓技術市場,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工作等;
(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工科技繼續教育和培訓;
(六)普及電工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促進推廣先進生產技術經驗;編輯出版發行電工技術的通訊、文集和科普刊物;
(七)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展覽會、洽談會和報告會;
(八)努力培養、發現和推薦電工科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電工科技人才,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電工科技工作者、企業界人士、優秀學術論文作者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九)舉辦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科技工作者和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
(十)建立技術經濟信息中心,並與外界連成網絡;
(十一)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及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會員,高級會員;
(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各類會員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申請可成本會會員:
1.工程師、技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相當的技術職稱或技術職務)及以上的電工科技工作者;
2.從事電工科學技術工作,在某一方面做出一定貢獻,具有相當於工程師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能手;
3.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電工科技工作者,在校電工科技研究生、碩士生在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學術上有顯著成績者;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界人士、社會活動家;
5.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級會員:凡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獲得博士學位的科技工作者、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審查批准,可為本會高級會員:
1.在電工學術界、工程界或科學技術領域內有卓越貢獻的技術專家;
2.獲得國家、部、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或創造發明獎;
3.在國內外期刊上發表過論文或撰寫出版過著作;
4.有比較突出成就的電工科技工作者;對學會有貢獻,有較強經濟實力及一定影響的企業家。
(三)單位會員: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依據我國法律、法規成立的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或本會的專業委員會、省轄市或縣的地方學會審查批准,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會籍由本會管理。
(二)高級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由本會高級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查,上報中國電工技術學會核准,並負責管理。
以上會員統一由中國電工技術學會頒發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或團體自身提出申請,經本會或專業委員會批准後,即為本會會員。發給本會單位會員證書,會籍由本會管理。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的基本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高級會員的權利:
除享有會員的基本權利外:
1.優先或優惠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2.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
(三)單位會員的權利:
除享有會員的基本權利外:
1.優先參加技術諮詢或技術培訓等;
2.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優惠得到本會的刊物或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和高級會員的基本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5.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積極發展會員;
7.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
(二)單位會員的義務:
除履行會員和高級會員的基本義務外,協助本會開展學術、科普、繼續教育、科技展覽、諮詢等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本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學會的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定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二)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
(五)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電工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組成。
(一)個人理事由本學科中有造詣的熱心參加學會活動,學風正派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擔任,個人理事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1.地方學會;
2.專業委員會;
3.秘書處;
4.會員和電工科技人員較為集中、影響較大的重點單位;
要推薦有威望、有號召力、有組織活動能力和學術或科技成果、能積極參加學會工作的會員擔任理事;
(二)單位理事在能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對學會有較大貢獻、有一定知名度、其 整體經濟實力居全省前列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設計院、高等院校、以及電工行業或產品的製造、應用等部門中協商推薦,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 確定,直接進入理事會。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本單位其它負責人)擔任理事。若法定代表人變更,自然以新法定代表人為理事。
單位理事是本會的自然單位會員。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組織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和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六)制定本會有關規章制度;
(七)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審議學會經費使用情況;
(八)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和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根據學會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或理事分工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交常務理事會討論、聘任,任期5年。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特殊情況,也可用通信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常務 理事會的決議或上級委託的事項,由理事長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進行研究,貫徹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正、副秘書長以及理事長指定的有關人員參加。日 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統籌落實。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任職期滿時年齡最高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本學科中學風正派、學術上有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理事長不能擔任法人時,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由理事長委託一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出具委託書,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它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落實理事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決議;
(六)組織召集每年度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工作聯合會議;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受本會直接領導。專業委員會的建立、調整、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由本學科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組成。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委員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由本學會頒發聘任書,任期5年。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受相應專業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共同領導。
第三十二條根據各地區學術活動情況,設立各地方電工技術學會。它是本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地區電工科技工作者和電工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本會相同的宗旨與業務。地方學會接受所在地的科協領導,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三十三條為了充分發揮一部分過去對本會有較大貢獻且有較豐富經驗的理事的作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撥款與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在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