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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質量協會

鎖定
江蘇省質量協會是由江蘇省質量檢驗協會於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類企業以及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近年來,協會發揮跨行業、跨部門、聯繫廣泛的優勢,鋭意創新,大膽整合,積極打造質協系統服務品牌,各項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先後被省民政廳和民政部授予“江蘇省先進社會團體”、“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中文名
江蘇省質量協會
成立時間
1996年11月
性    質
社會團體
榮    譽
江蘇省先進社會團體
原    名
江蘇省質量檢驗協會
優    勢
跨行業、跨部門、聯繫廣泛

目錄

江蘇省質量協會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2、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全省宏觀質量管理,提出全省質量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加強學術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法規研究和產品質量問題研討。培育各條戰線上質量先進的典型,表彰獎勵質量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配合有關部門對質量管理、質量監督、質量認證和質量檢驗工作者進行技術培訓,提高質檢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檢驗水平,普及產(商)品質量監督與質量檢驗知識;
4、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經驗,通過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承辦政府委託的技術審查,幫助企業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促進企業提高質量管理、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5、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同時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6、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組織有關機構、專家承擔對江蘇省商品質量信得過單位、江蘇省名牌產品、質量信得過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技術性審查工作;
7、接受政府、行業委託,實施對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的行業性、地區性、全國性用户滿意度調查評價;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第三方用户滿意度調查和市場調查;
8、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質量意識,為企業、用户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9、積極宣傳和扶持名優精品、名優企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作用;
10、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防偽技術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11、開展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方面的諮詢工作,為工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服務,提供法律援助;
12、開展交流合作,與國內外質量中介機構及相應的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促進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加強長江三角洲地區質量協會的合作與交流,提高長三角質量水平,助推區域經濟發展;
13、組織出版專業刊物及有關的書籍資料。建立江蘇質量網站,廣泛傳播質量管理信息;
14、舉辦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15、承擔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江蘇省質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質量協會。英文譯名:Qualit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縮寫:QAJP。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省產品生產企業、工程施工企業、服務企業以及從事經濟管理、質量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現,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組織廣大質量工作者,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企業和廣大消費者之中,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努力提高質量管理、質量監督、質量檢驗和質量認證工作者的素質,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進行社會監督,促使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水平:維護企業、會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質量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為質量強企、質量強市、質量強省作出新的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石鼓路2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二)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全省宏觀質量管理,提出全省質量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學術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法規研究和產品質量問題研討,培育各條戰線上質量先進的典型。配合有關部門對質量管理、質量監督、質量認證和質量檢驗工作者進行技術培訓,提高質檢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檢驗水平,普及產(商)品質量監督與質量檢驗知識;
(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經驗,通過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承辦政府委託的技術審查,幫助企業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促進企業提高質量管理、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五)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同時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承擔相關行政許可類技術許可與審查工作;
(七)接受政府、行業委託,實施對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的行業性、地區性、全國性用户滿意度調查評價;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第三方用户滿意度調查和市場調查;
(八)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質量意識,為企業、用户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積極宣傳和扶持名優精品、名優企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作用;
(十)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防偽技術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十一)開展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方面的諮詢工作,為工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服務,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開展交流合作,與國內外質量中介機構及相應的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促進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加強長江三角洲地區質量協會的合作與交流,提高長三角質量水平,助推區域經濟發展;
(十三)組織出版專業刊物及有關的書籍資料。建立江蘇質量網站,廣泛傳播質量管理信息;
(十四)舉辦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產品生產企業、工程施工企業和服務企業。外省、市上述企業在江蘇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分支機構;
(三)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有關單位,有一定檢驗能力的質量檢驗機構,重視質量和質量檢驗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的企業,與質量認證、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四)重視質量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企業領導人和從事質量工作的工作人員;
(五)從事多年質量認證、質量檢驗或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六)從事質量檢驗技術、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及檢驗儀器設備開發,取得優異成績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
(七)從事質量政策、法律等相關方面研究取得優異成績的專家、學者;
(八)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對協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核實入會單位(個人)相關資質;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觸犯刑律的,其會籍及在本團體擔任的職務自行撤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八)對觸犯刑律的會員,撤銷其會籍及在本團體擔任的職務。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等額選舉)。
其他決議,須經到合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作嚴謹,熱心本團體工作;
(二)在質量監督、質量管理和質量研究領域有成就、能夠承擔本團體交付的工作;
(三)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年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合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等額選舉)。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3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l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3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經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閲、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蹭;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第四十八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直。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8日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