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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書法家協會

鎖定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江蘇省書法家、書法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書法藝術發展的重要力量。 [3]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是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成立於1980年。
中文名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
地    區
江蘇省
成立於
1980年
隸    屬
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協會介紹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成立以來,組織江蘇書法篆刻家深入生活,開展書法篆刻的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活動,舉辦各種書法篆刻展覽和書法培訓、教育活動,廣泛開展國內國際書法交流。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19年7月21日在南京召開,孫曉雲當選為主席。現第五屆理事會副主席為李嘯、王偉林、仇高馳、劉燦銘、黃正明、謝少承、馬亞、金丹、常漢平,劉燦銘兼秘書長。現有省會員8195名,中書協會員1380名。 [4] 
現有主席1位,副主席9位,常務理事26位,理事(含常務理事)79位。團體會員單位23個(省直書協、13個地級市書協、省青年書協、公務員書協、教育書協、硬筆書協、金融書協、電信書協、南京印社、江蘇省篆刻研究會、公安書協)。 [3]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發展歷史

1980年成立。1980年,中國書法家協會江蘇分會於南京成立,推舉武中奇擔任主席。
1991年中國書法家協會江蘇分會批准成為江蘇省社團法人,更名為“江蘇省書法家協會”。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江蘇省書法家協會。本會的英文名稱是JIANGS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江蘇省書法家、書法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書法藝術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定文化自信,團結引領全省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江蘇書法事業高質量發展,為實現“三強三高”文化強省目標、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的章程規定,在江蘇省文聯黨組領導下,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國書法家協會和江蘇省文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夢都大街5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基本職能,踐行中國書協所倡導的“植根傳統,鼓勵創新,藝文兼備,多樣包容”十六字理念,在行業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採風創作、成果展示,開展理論研討、調查研究、書刊出版,強化惠民公益服務等各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及時聽取、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創作、舉辦展覽、培養人才、開展學術研究、對外交流等。
(一)加強思想建設。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加強思想引領、政治引領、價值引領,努力提高全省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中國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二)繁榮書法創作。組織引導全省書法工作者深入生活、紮根人民,開展創作活動,鼓勵會員把創作優秀作品作為中心環節,不斷提高書法專業水平。在書法藝術創作中要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羣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闡發和傳播中國精神。深入繼承傳統、借鑑各類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不斷提高書法作品的思想內涵和藝術水準。
(三)培養書法人才。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類書法展覽及評獎活動,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網站及新媒體建設,推動各級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完善機制,拓寬渠道,建設文藝陣地,發現、培育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書法人才、組織和羣體入會,不斷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書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獎勵。
(四)開展交流活動。本會積極參加中國書法家協會和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舉辦的藝術活動,加強與外省、市、自治區及港、澳、台地區書法團體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國際書法交流及友好訪問活動。
(五)完善服務體系。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傳統,保護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遺產。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書法志願服務活動。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羣眾性書法活動,並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積極支持發展書法文化產業,加強基礎文化建設,為服務會員創造條件。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建立健全相應權益保障機制,完善相關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省轄市書法家協會、省直屬系統書法家協會、南京印社、江蘇省青年書法家協會、江蘇省硬筆書法家、江蘇省篆刻研究會等為本會團體會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蘇部隊的江蘇省書法家協會會員集體參加本會活動,視同團體會員。
全省性產(行)業書協,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年滿十八週歲,生活或工作在江蘇省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在書法、篆刻、刻字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教育及組織工作方面有一定成就者;
(四)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須有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三)由所在團體會員推薦;
(四)經本會主席團根據吸收會員的工作細則討論通過,本會《個人會員入會細則》,另行制定頒佈;
(五)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對為我省書法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經本會主席團批准,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主席、副主席、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行使權力。理事會的屆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候選人建議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方面按照商定名額分別提名,提交代表大會選舉。團體會員單位可推薦一名主持協會工作的負責人為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中作為團體會員的理事,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及時推舉新任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接任理事,並報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為:(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督本會工作計劃和檢查執行情況;(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九)決定相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主席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情況特殊的,可不定期召開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經主席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省文聯黨組要求按規定組織程序產生。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在江蘇省文聯黨組及本會主席團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二)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三)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六)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閲、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根據省文聯黨組要求,按規定組織程序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務由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財務科專職會計負責。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70%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本會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21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6]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組織機構

人員組成
現有主席1位,副主席9位,常務理事26位,理事(含常務理事)79位。團體會員單位23個(省直書協、13個地級市書協、省青年書協、公務員書協、教育書協、硬筆書協、金融書協、電信書協、南京印社、江蘇省篆刻研究會、公安書協)。 [2]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第三屆顧問名單
顧 問: 張 傑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第三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名單
主 席: 尉天池
副主席:王冰石 孫曉雲 言恭達 李大鵬 徐利明 闕長山
秘書長:李 嘯
理事名單
李 嘯 丁觀加 馬士達 王 靖 葉鵬飛 朱壽友 華人德 朱福烓 李昌集 劉鐵平 劉雲鶴 汪寅生 沈家騏 楊康樂 陳 雲 陳鳳桐 洪 煒 趙紹龍 徐純原 賈玉書 朱正倫 夏國賢 黃 惇 黃鑫 章炳文 黃正明 戚慶隆 張 偉 凌震三 臧 科 劉秋農 張耀山 張守躍 劉燦銘 花 明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第四屆主席、副主席名單
主 席:孫曉雲
副主席:徐利明、李嘯、王偉林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副主席名單
主席:孫曉雲
副主席:李嘯、王偉林仇高馳劉燦銘、黃正明、謝少承、馬亞、金丹、常漢平 [1] 

江蘇省書法家協會協會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夢都大街50號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