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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

鎖定
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是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經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協會是由全省各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領域富有經驗的專家學者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現有團體會員186家,理事97名,常務理事52名,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日常事務工作機構。協會將積極做好全省工程諮詢行業的服務、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努力為江蘇省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中文名
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
主    管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註    冊
江蘇省民政廳
含    有
具有法人資格

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承擔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評審、年檢、複評工作;承擔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和信譽等級評定工作;承擔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培訓考試及其註冊管理工作,是對外代表我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1] 

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協會章程

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2003年10月31日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2003年11月14日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稱為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JSAEC。
第二條 協會是由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是經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我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工程諮詢業是為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全方位諮詢服務的行業;是政府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推進決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學化的參謀和助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協會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進行行業管理和自律;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隊伍的素質和水平;竭誠為會員服務,為工程諮詢事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提高我省經濟建設質量和效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兩個率先”服務。
第五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1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
(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擬訂工程諮詢業的地方性法規,承擔工程諮詢行業管理,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
(四)組織制訂並實施工程諮詢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合同範本及職業道德規範,促進會員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保證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信譽。
(五)組織交流和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經驗和管理經驗,評定工程諮詢單位信譽等級,評選並推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表彰在工程諮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國內外有關工程諮詢業務的研討與培訓活動。
(六)加強工程諮詢信息網建設,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組織傳播和交流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方面的信息和市場動態,並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七)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參加國內外工程諮詢業務交流和招商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考察學習活動。
(八)受政府委託,在WTO框架內參與國際貿易爭端協調和價格協調及解決會員間和行業間有爭議的問題,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
(九)受理關於工程諮詢單位和人員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十)組織完成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單位,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的註冊諮詢工程師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工作的資深專家、知名學者,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承認協會章程;
(三)申請單位會員應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
(四)非註冊諮詢工程師申請個人會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具有中央和省兩級職能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特殊津貼專家稱號和獎勵。
第十條 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協會會長簽字同意,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含通訊形式)批准或追認;
(四)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刊物和資料,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信譽;
(三)接受協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向協會提供有關統計數據資料和信息。
(五)個人會員每年向協會提供一篇有關工程諮詢的理論研究成果或業務經驗報告;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年度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協會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勸其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和職業道德,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員單位負責人、個人會員和協會特邀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批准同意。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表決通過協會的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高級顧問、顧問;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作出決議。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批准和追認新會員;
(四)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報省委組織部同意;秘書長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名。均按協會章程規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限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協會工作會議精神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二)政府或有關方面的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協會舉辦各種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協會的業務活動;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三)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四)工程諮詢獎勵基金;
(五)符合章程規定業務範圍、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年度會費。
第二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其財務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終止,須事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提出動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終止後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