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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

鎖定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於公元1981年11月在江蘇省南京市成立,歷任會長為蔡海金、陳神民、史子浩、蔡憲沙、胡有清,現任會長鄒振球。
中文名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
性    質
人民團體
成立時間
1981年11月
社團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

目錄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簡介

江蘇省台聯是台灣同胞在江蘇省的同鄉會組織,是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
分會包括:南京市台聯,無錫市台聯 ,徐州市台聯,蘇州市台聯,常州市台聯 ,南通市台聯 ,鎮江市台聯 ,連雲港市台聯,淮安市台聯,鹽城市台聯,揚州市台聯。 [1]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宗旨

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旗幟,團結聯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在愛國統一的旗幟下,廣泛團結聯絡台灣島內、港澳及海外的台灣同胞,同心同德,為振興中華、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為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實現祖國統一,為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人民的福祉而貢獻力量。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職能

江蘇省台聯密切聯絡定居在本省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助他們瞭解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台海局勢;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積極參政議政,為祖國統一、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多作貢獻;瞭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理;關心和協助他們返鄉探親、掃墓、訪友、旅遊、定居和進行文化、學術、經濟、科技、體育等交流。
江蘇省台聯積極推動兩岸民間的交流交往,密切加強與常住大陸及島內同胞的聯繫,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維護他們的一切正常權益,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台灣同胞在江蘇省經商、投資、建廠、興辦公益事業和進行各領域的交流。對於前來江蘇省尋祖、探親、訪友、求醫、求學、旅遊的台灣同胞,主動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同時發展同香港、澳門及旅居海外的台灣同胞和社會團體的聯誼關係、相互溝通,增進共識。
隨着海峽兩岸往來的日益增多,作為台胞之家的台聯將為台灣鄉親提供更加熱情周到的服務。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章程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章程
(江蘇省台灣同胞第七次代表會議2002年9月5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江蘇省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江蘇省台聯)是居住在江蘇省的台灣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
第二條 江蘇省台聯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其宗旨是: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旗幟,團結聯絡居住在江蘇省的台灣同胞;在愛國主義的旗幟下,廣泛團結聯絡台灣島內、港澳及海外的台灣同胞,同心同德,為振興中華、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為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實現祖國統一而努力,為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人民的福祉而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第三條 密切聯繫居住在江蘇省的台灣同胞,協助他們瞭解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向他們介紹台灣的情況;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積極參政議政,為祖國統一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多做貢獻;關心、瞭解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理相關的問題。
第四條 關心和協助居住在江蘇省的台灣同胞返鄉探親、掃墓、訪友、旅遊、定居和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交流。
第五條 加強與台灣地區同胞的聯繫,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維護他們的一切正當權益,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積極推動海峽兩岸的直接通郵、通商、通航和雙向交流交往,對於前來江蘇經商、投資、經營企業、求學、就業、興辦公益事業和進行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領域的交流以及尋祖、探親、訪友、求醫、旅遊、居住的台灣同胞,主動、熱情地做好接待、服務工作,積極提供協助,開展聯誼活動。
第七條 發展同香港、澳門及旅居海外的台灣同胞和社會團體的聯誼,相互溝通,增進共識。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江蘇省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由定居在各市的台灣同胞民主選舉或協商產生。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九條 江蘇省台灣同胞代表會議的職權是:(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三)修改章程;(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第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江蘇省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如代表會議提前或推遲召開,其任期相應改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職權是:(一)選舉(含增補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個別理事,或免除會長、副會長及個別理事的職務;(二)貫徹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向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三)審議本會本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四)對會長、副會長的工作實行監督。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會長會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通過後任命。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一屆一聘。名譽會長、顧問向本會提供諮詢、意見、建議,應邀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四條 本省各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是各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理事和會長、副會長分別由代表會議和理事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省台聯備案。各市台聯可參照本章程進行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的業務指導,並對各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江蘇省台灣同胞第七次代表會議2002年9月5日通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