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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鎖定
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Jiangsu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SIIA)是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的業務指導。
中文名
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外文名
Jiangsu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2014年11月18日
主管機關
保監會江蘇局
協會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Jiangsu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SIIA)是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以在江蘇省、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包括有相互代理關係的保險公司)、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及在江蘇省保險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自願結成的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的自律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加強行業宣傳,樹立行業正面形象,擔當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推進保險中介同業間以及保險中介行業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流、協作,促進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登記註冊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協會接受上述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以服務為中心,以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為基本職能。
結合江蘇省保險中介行業的具體情況,協會開展以下工作:
(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中介行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二)參與政府或江蘇保監局組織的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我省保險中介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保險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會會員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協調保險中介行業與其他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的關係。
(四)整合宣傳資源,通過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宣傳保險中介行業知識;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蹟和典型經驗,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五)加強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單位客户和社會公眾服務。
(六)整合、利用保險中介行業信息數據資源,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七)搭建政府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溝通平台,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保險增值服務。
(八)接受保險監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及保險社團組織;
(二)個人會員指在江蘇省保險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依法成立並在江蘇省範圍內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四)經江蘇省各級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地市級、縣市級保險社團組織;
(五)個人會員應在江蘇省保險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未受過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機構處罰。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終止:
(一)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終止業務的;
(二)機構合併、分立、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被保險監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的;
(四)連續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的;
(五)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的。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榮譽會長、個人會員不享有上述權利);
(二)會員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權對涉及行業的共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供行業討論;
(五)會員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應情況,提供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協會,由協會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對協會提出其他財產要求。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予以除名,同時,協會保留向江蘇省保監局報告、提供相應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的收繳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除章程修改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設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和頒佈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的現任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會長1名、榮譽會長2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酌情增加名額),經業務主管部門提名或由理事會推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登記。
根據協會工作實際需要,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協會可以設立專職會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願意承擔應盡的相關義務;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協會工作;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設專職工作人員若干,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佈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必要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南京市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平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