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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

鎖定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成立於1993年12月4日,是經省民政廳和省社聯批准的省級社會團體,是江蘇省廣大企業文化工作者和熱心企業文化事業的理論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傳工作者共有的學術性羣眾組織。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的宗旨是:促進企業文化的學習、研究、交流和運用,為省三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會員來自於全省160多家企業和大專院校。研究會設學術研究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該會主辦的刊物是《企業文化研究》
中文名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
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研究會簡介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是企業文化工作者、熱心企業文化事業的理論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傳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學術羣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研究會的宗旨是促進企業文化的學習、研究和應用,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本研究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精神,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廣泛團結理論工作者和企業工作者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社科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研究會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路168號。(210004) [1]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研究會領導

顧 問:
朱相遠 九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中華世紀壇總創意人、中國城市文化研究院院長
彭 彬 解放軍空軍總醫院原副院長、少將
汪建德 文化部中國文化管理學會會長
會 長:
趙常林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教授、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會長
副會長:
陳士國 新劍商學院院長、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2] 
黃生寶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副會長、無錫市企業文化研究會會長 [3] 

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江蘇省企業文化研究會是企業文化工作者、熱心企業文化事業的理論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宣傳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學術羣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促進企業文化的學習、研究和應用,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本團體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精神,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廣泛團結理論工作者和企業工作者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社科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路17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企業文化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諮詢活動,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二) 宣傳和普及企業文化知識,培訓企業文化工作者;
(三)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
(四) 積極組織參加各行業、各地區的企業文化研究和實踐,為企業發展服務;
(五)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企業文化學術團體的友好聯繫;
(六)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入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去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在人為/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不清/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在人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授權秘書長代理有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 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和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已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