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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

鎖定
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英文名: JIANGSU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 EXCELLENCE,縮寫:JIFEE),原始基金來源於江蘇吳中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建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金壇市盛天科技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教育出版社的捐贈。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
中文名
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
類    型
非公募
理事長
王斌泰
地    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15號

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理事成員

顧問  王湛、曹國興
理事長 王斌泰
副理事長 佴永錦
朱文俊
朱天曉
秘書長 丁安寧
理事 俞玉興
馬 平
張勝勇
袁靖宇
賴炳榮
聶德美
監事 吳仁林
沈九林 [1] 

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業務範圍

AYP,全稱為 Academic Year Program,即中學生赴美學年交流項目,起始於二戰之後,是全球最受歡迎的高中生美國交流項目,旨在為全美國的高中生提供與世界各地的學生交流的機會。交流學生將持J1簽證進入美國。在美國聯邦政府的授權支持下,每年有約3.5萬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不受地域、種族與文化差異的限制,通過實地體驗,瞭解美國的文化,體驗美國的教育。
AYP項目是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和上海狄邦教育管理集團共同開發的學生國際文化交流項目,其派出國僅限於美國。項目宗旨是“參與、交流、拓展、提高”。在交流學年(當年8-9月至次年5-6月)內,交流生將由美方接待機構安排在經過精心篩選的愛心家庭居住,到就近的中學就讀。
AYP項目堅持參加者及家庭所有成員完全自願原則,凡家長和學生意見一致,有參加項目意願且符合項目規定的申請條件,均可報名。學生報名需經所在學校推薦及同意,並報各地教育局備案。學校應為參加項目的出國學生保留學籍一年,學生回國後根據其實際情況及願望,安排在適當年級繼續學習。 [2] 

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江蘇卓越國際交流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JIANGSU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 EXCELLENCE,縮寫為:JIFEE。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促進國內國外教育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互用,吸引關愛教育的社會力量捐贈,資助國際化人才的培養,為教育面向世界助力。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本江蘇吳中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建設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金壇市盛天科技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教育出版社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南京市北京西路15號,郵編2100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二)資助相關教育機構引進國外優秀教育資源;
(三)設立留學生獎學金,獎勵回國發展的留學生;
(四)資助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本會的宗旨,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教育事業,熱心公益事業;
(三)為本會捐款超過一定數額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經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活動,並對各項活動有知情權;
(三)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基金會交付的各項工作;
(五)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建議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長應當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組織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較大貢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理事長應由大陸居民擔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境外居民擔任的,在大陸每年居住時間不少於三個月;秘書長人選由理事長提名。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對2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專項獎勵和贊助,需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代表基金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內部的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捐贈;
(二)為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的投資收益;
(三)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基金會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相關教育機構引進國外優秀教育資源;
(二)設立留學生獎學金,獎勵回國發展的留學生;
(三)資助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重大籌資、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政府資助100萬元以上和接受捐贈50萬以上的活動;
(二)支出50萬元以上的公益活動;
(三)為保值、增值投資50萬元以上的活動;
(四)理事會認為是重大投資、集資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公曆年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移交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相似的基金會,繼續用於人才培養或扶困助學;
(二)移交給教育部門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三)資助社會其他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0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