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汕頭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鎖定
《汕頭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8月13日通過,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汕頭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1] 
實施時間
2020年9月15日 [1] 
發佈單位
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各方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文明創建、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記錄、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巡遊出租車和網約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客運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三)住房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境、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損壞公共設施、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市容環境、損毀綠化等各類違法行為;
(四)教育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文明禮儀、文明行為規範教育,促進學生、兒童養成文明行為習慣,防止校園欺凌,加強師風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五)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合理配置醫療衞生資源,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改善醫療服務,維護醫療秩序;
(六)民政部門應當提升社區自治水平,加強志願服務指導,引導文明節儉辦理婚嫁事宜,推進文明祭祀,倡導綠色殯葬,規範殯儀服務,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七)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誠信宣傳,引導誠實守信,推進全社會誠信建設;
(八)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絡信息監管機制,引導文明上網,淨化網絡空間,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商務、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創建活動,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青年生力軍、婦女半邊天等羣體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時制止糾正不文明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踐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開展文明鄉村、文明社區創建活動,弘揚新鄉賢文化,倡導誠實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環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踐行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
交通、旅遊、金融、醫療、通信、燃氣、供水、供電、餐飲、快遞、外賣等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規範教育培訓,並在服務場所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教育學生、兒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課程體系和學生、兒童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政府門户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與倡導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對社會反響強烈、羣眾反映集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十一條在特區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特區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儀,禮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語,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垂直電梯先出後進,愛護公共財物,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主動將手機等電子設備調至靜音,不大聲喧譁;
(二)愛護公共環境,自覺維護公共衞生,愛護城市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內種植的花草樹木;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保護生態環境,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節約資源、減少污染;自覺維護水生態環境,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等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愛護野生動物,不獵捕、買賣和食用依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四)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需要幫助者讓座,愛護公共交通設施;駕駛車輛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停車讓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有序停放車輛;
(五)維護社區和諧,文明飼養寵物,愛護共有設施,不佔用公共空間,防止高空墜物,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物,不製造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維護網絡文明,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七)文明旅遊,尊重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服從景區景點的引導和管理;
(八)文明觀賞,遵守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九)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十)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點餐適量,拒絕浪費;
(十一)尊崇英雄烈士,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尊敬道德模範;
(十二)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團結友愛,淨化校園及周邊環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十三)孝敬、贍養父母,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忠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十四)鄰里守望,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五)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文明祭掃,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嫁娶;
(十六)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燈和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輪椅通道、緣石坡道、無障礙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六)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誌設施;
(七)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八)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車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廳、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鼓勵設置第三衞生間。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社會開放本單位停車場、衞生間。
第十四條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統籌協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對在創建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開展測評、檢查,將相關單位文明創建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於有關單位未履行文明行為工作職責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特區定期舉薦、評選汕頭好人、道德模範、文明家庭等先進典型,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蹟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鼓勵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先進模範人物。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給予表彰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紅十字會應當常態化普及應急救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鼓勵醫療衞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在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於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員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無償獻血者、自願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臨牀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參加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社區服務等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推動社會共同參與志願服務。
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主辦、承辦大型活動,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參觀活動及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的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
第二十一條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違法建設;
(二)擅自佔道經營;
(三)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垃圾,亂倒污水;
(四)隨意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廣告;
(五)駕駛車輛闖紅燈,逆向行駛,違反規定隨意變道、穿插、超車或者超速行駛,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在車行道、人行道、應急車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和乘坐汽車不按規定系安全帶;
(七)行人通過路口不按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高空拋物;
(九)出租車駕駛員議價、拒載、甩客、無故繞道行駛;
(十)在公共區域內圈佔綠地、空地,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十二)擅自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區域;
(十三)攜帶犬隻進入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未採取束牽引帶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隻糞便;
(十四)在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體育鍛煉等活動時,使用電器、樂器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明確相應的執法主體、法律法規依據和處罰標準,向社會公佈。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結合工作需要,經評估、公開徵求意見,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佈。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後的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可以採用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不文明行為,作為處罰依據。違法行為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經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為不文明行為人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醫療、物業、保安、環境衞生等服務單位應當勸阻、制止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經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投訴;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舉報、投訴內容明確、具體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及時查處並反饋結果;查證屬實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包括電動助力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合理有序投放車輛,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車輛乾淨整潔、擺放有序,及時整理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在規定停放點以外亂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包括電動助力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佔用綠地的,按照亂停放佔用的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佔用道路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車輛投放,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影響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包括電動助力車)使用人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車輛,不得違規停放,妨礙正常通行。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拒絕、逃避行政執法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從重處罰,並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但違法行為輕微且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文明行為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妨礙、阻撓、抗拒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相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設施損壞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違反規定泄露投訴人、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 9月15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