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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鎖定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佈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中文名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 
主要職能
負責汕頭市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等
內設機構
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法制科等
職工人數
22人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

一、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三)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
二、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重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五)組織擬訂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科(室):
(一)辦公室(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監察、紀檢和黨羣工作;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
(二)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公室)
(三)法制科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發佈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及相關非訴訟法律事務;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科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科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參與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關安全生產經營准入管理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執法監察分局(執法監察支隊)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執法監察工作;負責“12350”安全生產特服電話的管理,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有關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參與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綜合管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

汕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5名,副科長(副主任)5名;執法監察分局(執法監察支隊)局長(支隊長)1名,副局長(副支隊長)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