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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地區
鎖定
汕頭地區行政範圍
1975年11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汕頭市恢復為省轄市。
1979年3月2日中共廣東省委通知設立汕頭地區行政公署,1980年1月1日正式掛牌,啓用印章,原汕頭地區革命委員會印章、銜牌同時作廢。
1980年8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於汕頭市區東面龍湖片劃出1.6平方公里,建立汕頭經濟特區;1981年11月14日經上級批准,廣東省汕頭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1984年11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汕頭經濟特區面積由原1.6平方公里擴大為52.6平方公里。其中龍湖片區(含媽嶼島)22.6平方公里,廣澳片區30平方公里。1986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設立汕頭經濟特區。
汕頭地區撤銷建制
1983年7月13日,中共廣東省委決定:撤銷汕頭地區建制,實行地市合併,市領導縣的體制,汕頭市為省直轄市(國務院12月22日正式批准)。汕頭市管轄區為揭陽、饒平、澄海、潮陽、南澳、普寧、惠來、揭西、海豐、陸豐、潮州市等10縣1市以及安平、同平、公園、金砂、市郊5個市轄區和一個經濟特區。27日,省委通知,從9月1日起,海豐縣、陸豐縣2縣劃歸惠州管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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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國後,汕頭也曾面積廣大,涵蓋粵東五市,與福建、江西交界 .潮商.2022-10-18[引用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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