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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國

鎖定
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國際承認,在對外關係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永久中立國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權國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國際法主體。
其為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的宣言,不論在平時或戰時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在世界近二百個國家中,有5個永久中立國,並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他們分別是瑞士奧地利愛爾蘭哥斯達黎加土庫曼斯坦 [4]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於19世紀初,世界上首個永久中立國家是瑞士
中文名
永久中立國
外文名
Permanent neutral state
定    義
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
法律地位
《海牙第五公約》

永久中立國權利義務

永久中立國作為特殊的國際法主體,享有特定的權利並承擔特定義務。
其權利主要是:任何國家不得對其發動戰爭;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參加戰爭;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加入需要承擔戰爭義務的條約;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承擔可能使之捲入戰爭的義務或採取此類行動。
其義務主要是:
一、默許義務。永久中立國在本國國民由於違反中立規則受到交戰國合法懲治時,應予默許。
二、迴避義務。永久中立國不得對交戰國提供與進行戰爭有關的直接或間接援助。
三、防止義務。永久中立國必須防止交戰國為進行戰爭而利用其領土。
迴避義務和防止義務是永久中立國為了避免捲入戰爭和為了維持公平而承擔的義務,統稱為公平義務。與永久中立國簽訂永久中立條約的國家為永久中立國的擔保國。擔保國對永久中立國享有擔保的權利並承擔擔保的義務:當永久中立國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國家破壞或威脅時有義務支持永久中立國;當永久中立國本身有背離永久中立地位的行為時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 [1] 

永久中立國公認國家

瑞士於1815年通過《維也納公會宣言》成為永久中立國,並得到《維也納公會決議書》等公約的認定。奧地利於1955年通過與美國蘇聯英國法國簽訂的《重建獨立和民主的奧地利國家條約》成為永久中立國。
此外,比利時盧森堡曾於1839、1867年先後根據《倫敦協定》成為永久中立國,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被德國破壞;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兩國的中立地位被廢除。 [1] 

永久中立國相關事件

2022年,當地時間7月5日,據瑞典電視台消息,30國駐北約大使簽署了瑞典芬蘭加入北約協議,瑞典和芬蘭失去永久中立國身份。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