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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

鎖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列五章,二十條,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這是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和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為進一步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規範檔案驗收工作行為,統一檔案驗收標準,確保檔案驗收質量,特制定的。
中文名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
施行日期
2008年10月10日
頒發部門
水利部
頒發時間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目錄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文件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辦〔2008〕366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切實抓好建設項目檔案工作。
水 利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和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為進一步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規範檔案驗收工作行為,統一檔案驗收標準,確保檔案驗收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驗收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條 檔案驗收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評分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項目檔案管理及檔案質量進行量化賦分,滿分為100分。驗收結果分為3個等級:總分達到或超過90分的,為優良;達到70—89.9分的,為合格;達不到70分或“應歸檔文件材料質量與移交歸檔”項達不到60分的,均為不合格。
第四條 大中型以上和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檔案驗收。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五條 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擴建、除險加固等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檔案驗收。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六條 申請檔案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已按批准的設計文件要求建成,各項指標已達到設計能力並滿足一定運行條件。
(二)項目法人與各參建單位已基本完成應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移交工作。
(三)監理單位對本單位和主要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檔案的整理情況與內在質量進行了審核,認為已達到驗收標準,並提交了專項審核報告。
(四)項目法人基本實現了對項目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檢工作,並達到《評分標準》規定的合格以上分數。
第七條 項目法人在確認已達到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後,應早於工程計劃竣工驗收的3個月前,按以下原則,向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提出檔案驗收申請:
主持單位是水利部的,應按歸口管理關係通過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主持單位是流域機構的,直屬項目可直接申請,地方項目應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主持單位是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可直接申請。
第八條 檔案驗收申請應包括項目法人開展檔案自檢工作的情況説明、自檢得分數、自檢結論等內容,並將項目法人的檔案自檢工作報告和監理單位專項審核報告附後。
檔案自檢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工程概況,工程檔案管理情況,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情況,竣工圖編制與整理情況,檔案自檢工作的組織情況,對自檢或以往階段驗收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按《評分標準》自檢得分與扣分情況,目前仍存在的問題,對工程檔案完整、準確、系統性的自我評價等內容。
專項審核報告的主要內容:監理單位履行審核責任的組織情況,對監理和施工單位提交的項目檔案審核、把關情況,審核檔案的範圍、數量,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整改情況,對檔案內容與整理質量的綜合評價,目前仍存在的問題,審核結果等內容。
第三章 驗收組織
第九條 檔案驗收由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條 檔案驗收的組織單位,應對申請驗收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及檔案收集、整理的實際情況,決定先進行預驗收或直接進行驗收。對預驗收合格或直接進行驗收的項目,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4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對需進行預驗收的項目,可由檔案驗收組織單位組織,也可由其委託流域機構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應有正式委託函)。被委託單位應在受委託的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要求組織預驗收,並將預驗收意見上報驗收委託單位,同時抄送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二條 檔案驗收的組織單位應會同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成立檔案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成員,一般應包括檔案驗收組織單位的檔案部門,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及有關專家。
第十三條 檔案驗收應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須經驗收組2/3以上成員同意,並履行簽字手續,註明單位、職務、專業技術職稱。驗收成員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可在驗收意見中註明個人意見並簽字確認。驗收意見應由檔案驗收組織單位印發給申請驗收單位,並報國家或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十四條 檔案驗收通過召開驗收會議的方式進行。驗收會議由驗收組組長主持,驗收組成員及項目法人、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檔案驗收會議主要議程:
(一)驗收組組長宣佈驗收會議文件及驗收組組成人員名單;
(二)項目法人彙報工程概況和檔案管理與自檢情況;
(三)監理單位彙報工程檔案審核情況;
(四)已進行預驗收的,由預驗收組織單位彙報預驗收意見及有關情況;
(五)驗收組對彙報有關情況提出質詢,並察看工程建設現場;
(六)驗收組檢查工程檔案管理情況,並按比例抽查已歸檔文件材料;
(七)驗收組結合檢查情況按驗收標準逐項賦分,並進行綜合評議,討論、形成檔案驗收意見;
(八)驗收組與項目法人交換意見,通報驗收情況;
(九)驗收組組長宣讀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檔案驗收意見應包括的內容:
(一)前言(驗收會議的依據、時間、地點及驗收組組成情況,工程概況,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與內容簡述);
(二)檔案工作基本情況:工程檔案工作管理體制與管理狀況;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質量,竣工圖的編制質量與整理情況,已歸檔文件材料的種類與數量;
(四)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性評價;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六)得分情況及驗收結論;
(七)附件:檔案驗收組成員簽字表。
第十七條 對檔案驗收意見中提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驗收組織單位應加強對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項目法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相關整改工作,並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時,將整改情況一併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八條 對未通過檔案驗收(含預驗收)的,項目法人應在完成相關整改工作後,按本辦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請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評分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