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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

鎖定
民防是民事防護的簡稱。民防是國際通用詞,英文CIVIL DEFENCE,是政府動員和組織羣眾,採取防空襲,抗災救災措施,實施救援行動,防範和減輕災害危害的活動。
中文名
民事防護
外文名
CIVIL DEFENCE
性    質
國際通用詞
冷戰時期的蘇聯民防工程 冷戰時期的蘇聯民防工程
民防的概念最早由西方一些國家提出,指在戰時為減少敵人進攻,特別是空襲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而採取的一切非軍事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民防的內涵逐步發生變化。美國把民防定為:把對美國的攻擊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處置因這種攻擊或災害引起的直接緊急事態,應急修理或緊急修復遭受破壞或損失的重要公共設施。德國把民防定為:防備敵方武器進攻,特別是大規模破壞性武器的攻擊,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國家經濟和生存所必需的設施及文物,同時還要有組織地應對自然災害,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作出貢獻。瑞士把民防定為:國家防務的組成部分,旨在戰時保護與救援人民,預防並減少戰爭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帶來的損失,平時用來搶險救災。冷戰結束後,許多國家民防概念的內涵有了新的擴展,並逐漸達成新的共識。1994年,國際民防組織在《安曼宣言》中指出:“不應該將民防僅限定為對戰爭期間或武裝衝突中所導致的災害採取某種人道主義行動,而應當確認民防這一概念應包含人類為抵抗各種事故和災害,保護他們的人口、環境和財產所採取的一切措施。”許多國家的民防已將戰時與平時、防空與防災融合起來,民防成為國防和防災救災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防的職能主要包括:①維持國家和政府的職能。世界上開展民防工作的國家,都建立了各級民防指揮中心,修建了堅固的地下指揮所,制定了政府首腦、議會和政府機關轉移隱蔽計劃等,以保證國家和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②確保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安定。無論是敵空襲還是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性事故,民防都採取各種手段和措施進行有效的災害預防,儘量減少災害損失,儘快實施災後修復工作等。如災前的報警、疏散、避難、修建和維護地下隱蔽所、個人防護教育等,災中的消防、救援、應急醫療、防疫和進行燈火管制等,災後的恢復通信、道路及水電燃料供應等。③支援和協助軍隊。戰時或發生緊急事態時,民防根據戰時勤務法、國家下達的動員令以及國家最高領導人的命令等,優先實施便於軍事行動的指揮與控制,保障交通和通信的暢通,提供物資補給、各種設施、醫療支援和勞務,並採取保障軍隊行動所必需的其他措施。民防的特徵主要有:任務的雙重性,民防工作既擔負戰時消除空襲後果的任務,又擔負平時綜合減災任務;政府的主導性,民防是一項政府行為,是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民眾的參與性,保護民眾是民防工作的目的和意義,民眾又是民防工作的重要實踐者、參與者;武裝力量為骨幹,戰時武裝力量是民防的強大支撐和依託,和平時期武裝力量也是參與救災的重要隊伍。中國從20世紀末開始由單一的人民防空體制向防空防災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北京、上海、天津、遼寧等11個省(直轄市)的100餘個城市已初步建成了民防體系。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