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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

鎖定
民間糾紛是人民羣眾中發生的一般糾紛。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兩大類。一般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公民個人與非法人單位之間及非法人單位內部因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執而產生的糾紛,如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房屋糾紛、以及在生產經營方面發生的簡易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等等。這些糾紛是人民羣眾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局部的、個別的權益糾紛,一般來説,情節比較簡單,爭議數額不大,比較容易調解解決。輕微刑事糾紛,既包括不構成犯罪的輕微刑事違法行為引起的糾紛事件,也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不告不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構成犯罪的自訴案件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1] 
中文名
民間糾紛
外文名
mínjiānjīufēn
依    據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目錄

民間糾紛解釋

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民間糾紛相關規定

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發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
“處理民間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繩,對於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可以決定由責任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得給予人身或者財產處罰。”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不得限制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