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

鎖定
200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印發了《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79號),規定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公佈了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允許航空公司在不超過按公式計算的最高標準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準。
中文名
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
2009年11月
公佈了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
2011年7月
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
基    礎
充分調查、認真研究

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聯動機制簡介

201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推進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419號),改革了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
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變化,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在充分調查、認真研究的基礎上,這次國家對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

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做了完善,以減輕消費者負擔。一是增設燃油附加調整的啓動條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調整時的水平為基礎,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二是明確航空公司具體上調燃油附加標準的時間。航空公司按綜合採購成本變化幅度測算,需要上調燃油附加標準時,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台;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三是規定對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數處理辦法。按規定減半計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羣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對不足10元的個位尾數,由現行“四捨五入”取整到10元改為捨去尾數計收。

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機制的意義

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後,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固定於每月1日進行調整,影響燃油附加變化頻率明顯加快,還可能會出現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況。為避免燃油附加變動過於頻繁,增加旅客節假日出行費用,這次完善聯動機制時增設了調整燃油附加的啓動條件,明確了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執行時間。為了進一步落實對特殊旅客的優惠政策,完善了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羣體燃油附加優惠標準的尾數處理辦法。
這次完善聯動機制後,燃油附加調整頻率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將會後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羣體的收取標準將有所降低,在國際市場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總體上有利於減輕消費者負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