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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設施

鎖定
民用核設施是與軍用核裝備(核武器)對應。用於軍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裝置和核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裝置。是各國原子能法所調整和規範的基本對象。主要是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 [1] 
中文名
民用核設施
相關設施
核研究堆、實驗堆、臨時用裝置,醫用核設備等
具體包括核動力廠(核電站、核熱電廠、k供氣供熱廠等),核研究堆、實驗堆、臨時用裝置,醫用核設備,食品加工、防腐用核裝置,農業、生物工程用核設施,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其他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