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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民政局

鎖定
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中文名
民樂縣民政局
地    區
民樂縣
類    型
職能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民樂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主管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卹和烈士褒揚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雙擁工作。
(三)負責全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管理服務;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四)負責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負責救災捐贈活動。
(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審批、管理全縣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活動。
(六)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民自治工作,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自治工作,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措施。
(七)負責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户等特殊困難羣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負責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組織、協調、指導全縣老齡工作。
(九)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十)負責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和審定。
(十二)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級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全縣行政區劃資料圖冊的審定。
(十三)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羣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十四)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全縣婚姻服務活動;指導婚姻習俗改革,認真查處違法婚姻。
(十五)負責指導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救助、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和管理。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1] 

民樂縣民政局內設機構

民樂縣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政務和日常工作;承辦會務,負責草擬各類文件;負責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文件信息、宣傳、檔案、安全保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接待處理羣眾來信來訪;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和監督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二)救災、救濟、福利股
貫徹落實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縣級救災物資儲備代儲工作;組織和負責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配套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省、市級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承辦民政社會福利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承辦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羣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承辦社會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本級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慈善、社會捐贈工作。
(三)基層政權股
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社會行政事務管理股
承辦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收容遣送和社會福利企業的行政管理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