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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鄉

鎖定
民族鄉,行政區劃級別與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相同,是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設立的鄉級行政區,由縣級行政區管轄。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鄉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鄉,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民族鄉,情況特殊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
民族鄉的建立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民族鄉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確定為主。
截至2020年底,中國共計962個民族鄉。 [4] 
中文名
民族鄉
外文名
Ethnic Township
設立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特    點
民族鄉根據實際情況
數    量
962個(截至2020年底)

民族鄉釋義

民族鄉是我國特有的、少數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依法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一種基層政權形式,是解決我國散雜居少數民族問題的一種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形式。
民族鄉作為中國大陸的民族區域自治政權,屬於鄉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鄉”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因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設立“民族鄉”的辦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具體保障民族鄉制度的實施。

民族鄉數量

截至202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民族鄉966個,除了上海市、山東省、山西省、陝西省、海南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沒有設立民族鄉以外,其餘25個省級行政區均設有民族鄉,其中貴州省最多,有193個民族鄉。 [1] 
雲南省
140
甘肅省
32
湖北省
10
四川省
83
吉林省
28
安徽省
9
湖南省
83
青海省
28
西藏自治區
9
廣西壯族自治區
59
福建省
19
江西省
8
遼寧省
54
內蒙古自治區
17
廣東省
7
黑龍江省
52
浙江省
14
北京市
5
河北省
47
重慶市
14
江蘇省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2
河南省
12
天津市
1
截至2020年底,中國共計962個民族鄉。 [4] 

民族鄉設立條件

根據1983年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成立民族鄉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凡是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應當建立民族鄉;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鄉總人口30%以上的鄉,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民族鄉;特殊情況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有關民族鄉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2] 

民族鄉主要類型

民族鄉的建立有三種類型: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建立的;以兩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以三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民族鄉的名稱按照地方名稱、建鄉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

民族鄉規定

民族鄉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2條的規定,行使和一般鄉、鎮的職權之外,還具有比一般鄉鎮更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文化、教育、衞生等事業;
對於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定中不符合本民族鄉情況的部分,可以報請該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民族鄉人民政府組成方面也有別於一般鄉鎮。民族鄉鄉長應由建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兩個或三個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民族鄉,根據民族幹部的條件,經過協商,選舉建鄉民族的公民分別擔任鄉長、副鄉長。鄉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備,應保證建鄉少數民族公民佔有一定的比例。
民族鄉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或同時使用兩種以上的語言文字。國家對民族鄉實行優惠政策。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充分注意民族鄉的特點,幫助和扶持民族鄉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

民族鄉政治

民族鄉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儘量配備建鄉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採取調派、聘任、輪換等辦法,組織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等到民族鄉工作。民族鄉政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民族鄉經濟

財政由各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優待民族鄉的原則確定,其上一級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給民族鄉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鄉財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財政支出的節餘部分,全部留給民族鄉週轉使用。信貸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用於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少數民族用品生產方面的貸款給予照顧。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税收管理權限,可以採取減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鄉經濟的發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在分配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專項資金及其他固定或者臨時專項資金時,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給予照顧。
民族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管理和保護本鄉的自然資源,並對可以由本鄉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在依法開發資源、興辦企業時,應當照顧民族鄉的利益和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在配套加工產品的生產和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3] 

民族鄉文化

民族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興辦小學、中學和初級職業學校;牧區、山區以及經濟困難的民族鄉,在上級政府的幫助和指導下,可以設立以寄宿制和助學金為主的學校。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中小學,其教育行政經費教職工編制可以高於普通學校。在上級政府的幫助和指導下,積極開展掃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有關大中專院校和中學中設立民族班,儘可能使民族鄉有一定數量的學生入學。
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幫助下,民族鄉應當加強開展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組織和促進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協作;創辦廣播站、文化館(站)等文化設施豐富文化生活,保護和繼承具有民族特點的優秀文化遺產;發展醫藥衞生事業,扶持民族鄉辦好衞生院(所),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醫療保健人員,加強對地方病、多發病、常見病的防治,積極開展婦幼保健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