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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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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數民族在民族內、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婚姻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家庭關係。不同民族間的通婚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根據憲法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對不同民族間的通婚問題,應以尊重民族習慣、維護民族團結為基本原則。
中文名
民族婚姻家庭
外文名
Ethnic marriage and family
適用領域
民族、婚姻、家庭、社會、法律
所屬學科
民族學
社會學
家庭學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數民族在民族內、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婚姻和各種不同類型的家庭關係。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
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體中,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
2、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的內容具有明顯的民族特色。
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
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強烈的傳統習俗特色。
不同民族間的通婚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根據憲法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對不同民族間的通婚問題,應以尊重民族習慣、維護民族團結為基本原則。
異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民族從屬問題: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成分在年滿18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週歲者由本人確定,年滿20週歲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後的《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