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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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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實施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其總量來源有兩個途徑:一是2000年專項增加對民族地區政策性轉移支付10億元,今後每年按照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長率遞增;二是對8個民族省區及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採用環比辦法,將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的80%轉移支付給民族地區。其中,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來源地返還,以調動地方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客觀上存在差異以及地區間財力不均衡等情況,將另一半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含西藏自治區)。增值税增量的其餘20%為中央收入。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對象為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2000-2009年中央財政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由25.5億元增加到280億元,年均增長率為30.5%。
中文名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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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支持民族地區發展
伴    隨
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