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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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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是2015年9月6日由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白皮書。
白皮書分為前言、正文和結束語三個部分,共2萬餘字,正文部分包括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大力增進人民福祉、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8個方面。
中文名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發佈機構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發佈日期
2015年9月6日
主要內容
西藏發展
報告性質
白皮書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政策全文

西藏白皮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目錄
前言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人均GDP 人均GDP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佔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佔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並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鬥、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
旅遊業發展 旅遊業發展
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這種存在了幾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後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舊西藏與現代文明的距離,十分遙遠。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遭受殘酷的政治壓迫,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喪失了基本人權。
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這些《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被認為是天生高貴的人,處於最上等地位,而廣大農奴則被劃為下等人。命價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價為與屍體等重的黃金”,屠夫、鐵匠等下等下級的人,“命價僅值一根草繩”。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也不相同。僕人使主人受傷的,要砍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則不付給任何賠償費。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舊西藏的噶廈政府規定,農奴只能固定在所屬領主的莊園土地上,不得擅自離開,絕對禁止逃亡。“人不無主、地不無差”,三大領主強制佔有農奴人身,農奴世世代代依附領主,作為土地的附屬物束縛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種地的,一律得種差地,並支烏拉差役。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收回牲畜、農具、差地,降為奴隸。三大領主還把農奴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於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裏繳納出生税,登記入冊,註定終身為奴。農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税”,持交税證明,才不至於被當作逃亡户處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坐牀的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在《奉使辦理藏事報告書》中,對舊西藏統治者對人民的壓迫以及人民的悲慘痛苦處境有這樣的描述:“西藏因地處高寒,農產稀少,人民生活本極困難,而西藏當局壓迫剝削更無所不用其極,使藏民生活墮入人間地獄,其苦乃不可言。西藏當局視人民直如奴隸牛馬,照例不付代價,即伙食馬料亦須由人民自備,而差徭紛繁幾無寧日,人民受擾之劇可以想見。政府復可一紙命令無代價的徵收人民之財產,或將此種財產賞給寺廟或貴族中之有功者。總之,在西藏境內,人民已失去其生存與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實非言語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產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
舊西藏,占人口只有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及其代理人,幾乎佔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多達95%的農奴,包括“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户)、“朗生”(一無所有,世代為奴),卻不掌握生產資料,遭受殘酷的經濟剝削。
農奴遭受的第一重剝削是地租。在莊園裏,農奴主把土地分成兩部分:大部分為農奴主的自營地,一小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條件分給農奴耕種的“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必須自帶工具和口糧,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服勞役。這些無償的勞動,就是繳納給農奴主的勞役地租。而農奴在“份地”裏收穫的大部分糧食最終又都被領主收走了。“差巴”一年所得不過二三百斤,連餬口都不夠,主要靠吃野菜和野草,再摻上一點糧食過日子。除了通過勞役繳納沉重的地租外,農奴還必須繳納名目繁多的税費。
總人口 總人口
農奴遭受的第二重剝削是烏拉差。烏拉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税、地(畜)租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税總稱。舊西藏僅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税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地方政府和莊園領主所支的差,一般要佔農奴户勞動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80%。烏拉差役又有內、外差之分。內差是農奴向直接依附的領主及其代理人支的差役。外差是農奴給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支的差役。其中農奴負擔最重的是運輸差。西藏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各種物資的運輸全靠人背畜馱。農奴長年累月跋山涉水為地方政府運輸物資,支差之苦正如諺語所言:“靴子無底,牛背無毛。”
農奴遭受的第三重剝削是高利貸。在舊西藏,三大領主都是大大小小的高利貸剝削者。西藏地方政府設有放債機構,放債、收息成為各級官員的行政職責。西藏很多寺廟也參與放債,高利貸盤剝的收入佔三大寺總收入的25%—30%。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佔15%。農奴為了活命不得不頻繁舉債,欠債的農奴佔農奴總數的90%以上。農奴所負的債務,形式上分為新債、子孫債、連保債、集體攤派債等等。其中1/3以上是子孫債,也稱舊債,是祖祖輩輩欠下的。這種債由於利上加利,永遠也還不完。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着社會進步。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沒有現代工商業,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衞生事業幾乎是空白,沒有一條現代意義上的公路,西藏與外界幾乎隔絕;農業生產長期處於原始耕作狀態,勞動工具原始簡單,牧業基本是自然遊牧方式,農牧品種單一且退化,整個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十分低下,社會發育程度極低。
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衞·妮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這樣描寫當時人民的情形:“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瘠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廣大人民沒有基本的生存權,更沒有發展權。他們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不能學習民族的語言文化,到20世紀50年代時,西藏僅有2000多貴族子弟在舊式官辦學校和私塾學習,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廣大人民沒有經濟發展權,三大領主只從農奴那裏榨取暴利,卻不更新生產工具,農奴沒日沒夜地勞作,也不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產品,沒有社會再生產的能力。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之野蠻、殘酷、落後,猶如黑暗的歐洲中世紀。1904年到過拉薩的英國隨軍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薩真面目》中有這樣的描述: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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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內容解讀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6日發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白皮書。西藏自治區副主席多吉次珠對白皮書進行解讀。
西藏自治區副主席多吉次珠:2015年是西藏自治區成立50週年,8月24日至25日,中央召開了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對今後一個時期的西藏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衞生機構和牀位數 衞生機構和牀位數
白皮書分為前言、正文和結束語三個部分,共2萬餘字,正文部分包括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大力增進人民福祉、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8個方面。白皮書的發表,充分體現了中央對西藏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充分反映了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和心聲。對此,我代表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和300多萬全區各族人民表示堅決支持、衷心擁護。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
白皮書運用大量的歷史資料和新舊對比,深入揭露了舊西藏封建農奴制的極端黑暗、殘酷和落後。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殘酷壓迫。這種黑暗落後的社會制度,扼殺人權,摧殘人性,是人類社會最為落後的制度。占人口5%的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幾乎佔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95%的農奴則一無所有,遭受着包括地租、烏拉差和高利貸在內的三重剝削。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白皮書指出,西藏走上民族區域自治道路,經歷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區成立三個重要歷史發展階段。1951年5月,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走上了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道路,廣大翻身農奴和奴隸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西藏的主人和掌握自己命運的主人。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重要一員。白皮書闡明瞭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民族區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區各民族人民實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白皮書從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少數民族幹部隊伍不斷成長壯大,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不斷鞏固和發展等三個方面,充分闡釋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西藏各族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2012年至2013年1月,在西藏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4%、95%的選民分別參加了縣(區)、鄉(鎮)直接選舉,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70.2%。西藏自治區成立至今,歷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擔任。50年來,自治區人大先後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300餘件,其中現行有效的120餘件,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文化教育、語言文字、文物保護、生態環保等各個方面。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在校學生數 在校學生數
白皮書介紹了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實現新跨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現代化發展水平日益提高,人民幸福指數大幅提升,各項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西藏生產總值由1965年的3.27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920.8億元,增長281倍,連續20年保持兩位數增長,年均增速高達12.4%。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22016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7359元,年均增長10%以上。當前的西藏,以公路、鐵路、航空、管道為主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基本建成;以水電為主,地熱、風能、太陽能等多能互補的新型能源體系全面建設;以光纜、衞星、網絡為主的現代通訊網絡體系已逐步建立健全;一個涵蓋普通教育、幼兒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的較為完整的教育體系已經形成;以免費醫療為基礎的農牧區醫療制度覆蓋全體農牧民,建成了中、西、藏醫結合,以拉薩為中心、遍佈城鄉的醫療衞生網。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白皮書明確指出,藏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得到有效保護,優秀傳統文化得到傳承和發揚,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當今的西藏,教育系統全面實行藏漢雙語教育,自治區所有大型會議和行文堅持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司法機關在執法、法制宣傳等工作中着重使用藏語文。目前,西藏各類非遺項目1000餘項,共有國家級非遺項目89個,國家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4個,自治區級項目323個,代表性傳承學習場所113處,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68名,自治區級傳承人350名,藏戲和《格薩爾》史詩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全區有世界文化遺產1處3點,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391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78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3座。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白皮書介紹,在西藏,多種宗教並存,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等宗教活動得到尊重和保護。在藏傳佛教內部,還存在不同教派。目前,西藏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87處,寺廟僧尼4.6萬多人,大型宗教活動如轉神山神湖、薩嘎達瓦、展佛等40多種民俗類宗教活動得到保護和繼承。信教羣眾家中幾乎都設有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羣眾達百萬人次。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累計投入14億多元人民幣對西藏文物和重點寺廟進行了大規模維修,投入4000多萬元人民幣,組織上百名藏文專家,歷時20餘年,完成了對藏文大藏經《甘珠爾》、《丹珠爾》的對勘出版。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白皮書指出,西藏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自治區成立50年來,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全面實施,生物多樣性與重要生態區得到有效保護,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成效顯著。目前,西藏已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47處,總面積41.22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區國土面積的34.35%。建立了生態功能保護區22個(國家級2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4個、國家森林公園9個、國家濕地公園10個、地質公園4個(國家級3個)。據2014年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西藏人均森林面積、森林蓄積、天然林蓄積、喬木林單位面積蓄積、重點公益林面積5項指標均居全國第一。
白皮書用不容辯駁的事實雄辯地證明,過去的50年,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團結帶領下,通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從落後走向進步,從貧窮走向富裕,從封閉走向開放,社會制度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社會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西藏曆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完全適合中國國情和西藏地方的實際,是西藏發展進步的正確選擇。
今後,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親切關懷和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援下,我們將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重要原則,為與全國人民一道實現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我們堅信,西藏一定會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