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民壯

鎖定
民壯指的是明代的一種經常性雜役。由鄉民組成,以補衞所軍丁的不足。明初由官府選派。正統二年(公元1437年) 改為招募。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 又改為按裏派充,每一州縣按裏數多寡,規定每裏所出民壯人數。 [1] 
中文名
民壯
別    名
士兵﹑民穎﹑會手等
類    別
地方武裝
職責分類
巡捕民壯﹑巡鹽民壯﹑鹽捕民壯

目錄

民壯規模

正統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變發﹐明軍失敗﹐朝廷遂令各處招募民壯﹐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天順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壯。應募者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户免糧五石,另免户下二丁﹐以資供給。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壯由招募改為僉派。規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體健壯者可派為民壯。方七八百里以上的州縣﹐每裏僉派兩名﹔五百里者每裏三名﹔三百里者每裏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裏五名。僉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兩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僉民壯遇警調集期間﹐官府給行糧﹐餘悉照天順元年例。弘治末﹐民總壯數為三十萬。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為防禦倭寇的侵擾﹐一度令各地增僉民壯﹐州縣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僉派民壯主要根據裏甲人户的等則﹐按丁糧多寡編派。弘治十一年﹐規定每十年通行查審民壯一次﹐老﹑殘﹑病者除名更換。

民壯歷史作用

民壯初設時﹐曾起過補充衞所軍隊的作用﹐後由於各級官吏或受賄賣放﹐或冒支月糧﹐或以低價僱募孱弱之人﹐或以無賴罪囚代應查點。弊端百出。民壯既缺乏訓練﹐又經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繼。故嘉靖年間(1522~1566)﹐各地民壯相繼納銀代役。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