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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

鎖定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中文名
民事調解書
歸    類
法律文書
基    礎
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全    稱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結    構
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格    式
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等

民事調解書基本含義

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製作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製作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民事調解書主要結構

民事調解書的結構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民事調解書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民事調解書格式簡介

民事調解書,有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閲。

民事調解書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裏。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1] 

民事調解書法律法規

2023年6月,司法部推出一批公證便民服務新舉措,“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其中包括民事調解書。 [3] 

民事調解書相關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民事調解書相關法律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