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鎖定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簡稱“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是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其訴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時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 
中文名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別    名
訴訟行為能力
定    義
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公民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適應,始於年滿18週歲,終於死亡、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法人和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單位的訴訟行為能力與其訴訟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的訴訟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現。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