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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
鎖定
- 中文名
- 民事行為
- 外文名
- civil act
- 定 義
- 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種類
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
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調整自身利益的具有規範性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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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33條修正了《民法通則》中將法律行為侷限於“合法行為”的錯誤規定,強調了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的要素。由此,法律行為可以是有效的法律行為,也可以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行為。
民事行為準法律行為
這種行為仍屬於表意行為,但其效力非基於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民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為。準民事行為可分為催告、通知以及寬恕。
1、催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相對人的催告行為中,雖然可以看出相對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後果只是為期一個月的期間的開始,期間屆滿後,對方仍未作出表示的,視作拒絕追認。這一後果的產生與催告人具有何種意思毫無關聯。在一般情況下,催告人更希望對方作出追認表示。
2、通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在這類行為中,行為人表示的並不是某項意思,而是一種事實或者情況,通知行為所發生的法律後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3、寬恕。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卻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寬恕是一種以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但被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並非寬恕內容所包含,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