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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鎖定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中文名
民事案件
外文名
civil case
定    義
根據法律關係的
分    類
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

民事案件案由分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民事案件一級案由

一級案由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民事案件二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包括: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婚姻家庭糾紛;三、繼承糾紛;四、不動產登記糾紛;五、物權保護糾紛;六、所有權糾紛;七、用益物權糾紛;八、擔保物權糾紛;九、佔有保護糾紛;十、合同糾紛;十一、不當得利糾紛;十二、無因管理糾紛;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十六、壟斷糾紛;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十九、海事海商糾紛;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二十四、證券糾紛;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二十六、信託糾紛;二十七、保險糾紛;二十八、票據糾紛;二十九、信用證糾紛;三十、侵權責任糾紛;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案件三級案由

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肖像權糾紛;4、名譽權糾紛;5、榮譽權糾紛;6、隱私權糾紛;7、婚姻自主權糾紛;8、人身自由權糾紛;9、一般人格權糾紛;10、婚約財產糾紛;11、離婚糾紛;12、離婚後財產糾紛;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14、婚姻無效糾紛;15、撤銷婚姻糾紛;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17、同居關係糾紛;18、撫養糾紛;19、扶養糾紛;20、贍養糾紛;21、收養關係糾紛;22、監護權糾紛;23、探望權糾紛;24、分家析產糾紛;25、法定繼承糾紛;26、遺囑繼承糾紛;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8、遺贈糾紛;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32、物權確認糾紛;33、返還原物糾紛;34、排除妨害糾紛;35、消除危險糾紛;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37、恢復原狀糾紛;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41、業主撤銷權糾紛;42、業主知情權糾紛;43、遺失物返還糾紛;44、漂流物返還糾紛;45、埋藏物返還糾紛;46、隱藏物返還糾紛;47、相鄰關係糾紛;48、共有糾紛;49、海域使用權糾紛;50、探礦權糾紛;51、採礦權糾紛;52、取水權糾紛;53、養殖權糾紛;54、捕撈權糾紛;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58、地役權糾紛;59、抵押權糾紛;60、質權糾紛;61、留置權糾紛;62、佔有物返還糾紛;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73、懸賞廣告糾紛;74、買賣合同糾紛;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76、拍賣合同糾紛;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80、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84、供用電合同糾紛;85、供用水合同糾紛;86、供用氣合同糾紛;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88、贈與合同糾紛;89、借款合同糾紛;90、保證合同糾紛;91、抵押合同糾紛;92、質押合同糾紛;93、定金合同糾紛;94、進出口押匯糾紛;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96、銀行卡糾紛;97、租賃合同糾紛;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99、承攬合同糾紛;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01、運輸合同糾紛;102、保管合同糾紛;103、倉儲合同糾紛;104、委託合同糾紛;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106、行紀合同糾紛;107、居間合同糾紛;108、補償貿易糾紛;109、借用合同糾紛;110、典當糾紛;111、合夥協議糾紛;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113、彩票、獎券糾紛;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120、服務合同糾紛;121、演出合同糾紛;122、勞務合同糾紛;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124、廣告合同糾紛;125、展覽合同糾紛;126、追償權糾紛;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128、不當得利糾紛;129、無因管理糾紛;130、著作權合同糾紛;131、商標合同糾紛;132、專利合同糾紛;133、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135、商業秘密合同糾紛;136、技術合同糾紛;137、特許經營合同糾紛;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139、特殊標誌合同糾紛;140、網絡域名合同糾紛;141、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糾紛;142、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143、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144、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45、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14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147、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148、侵害特殊標誌專有權糾紛;149、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150、發現權糾紛;151、發明權糾紛;152、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153、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154、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155、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156、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157、仿冒糾紛;158、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159、虛假宣傳糾紛;160、侵害商業秘密糾紛;161、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162、捆綁銷售不正當競爭糾紛;163、有獎銷售糾紛;164、商業詆譭糾紛;165、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166、壟斷協議糾紛;16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168、經營者集中糾紛;169、勞動合同糾紛;170、社會保險糾紛;171、福利待遇糾紛;172、人事爭議;173、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174、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175、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176、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178、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糾紛;179、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18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運輸合同糾紛;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運輸合同糾紛;185、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186、船舶買賣合同糾紛;187、船舶建造合同糾紛;188、船舶修理合同糾紛;189、船舶改建合同糾紛;190、船舶拆解合同糾紛;19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192、航次租船合同糾紛;193、船舶租用合同糾紛;19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19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糾紛; 196、漁船承包合同糾紛;197、船舶屬具租賃合同糾紛;198、船舶屬具保管合同糾紛;199、海運集裝箱租賃合同糾紛;200、海運集裝箱保管合同糾紛;201、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202、船舶代理合同糾紛;203、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204、理貨合同糾紛;205、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206、船員勞務合同糾紛;207、海難救助合同糾紛;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撈合同糾紛;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糾紛;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賠合同糾紛;212、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213、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214、海事擔保合同糾紛;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216、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217、船舶檢驗合同糾紛;218、海事請求擔保糾紛;21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糾紛;220、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糾紛; 221、港口作業糾紛;222、共同海損糾紛;223、海洋開發利用糾紛;224、船舶共有糾紛;225、船舶權屬糾紛;226、海運欺詐糾紛;227、海事債權確權糾紛;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23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23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6、掛靠經營合同糾紛;237、企業兼併合同糾紛;238、聯營合同糾紛;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24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24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245、股東出資糾紛;24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247、股東知情權糾紛;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49、股權轉讓糾紛;250、公司決議糾紛;251、公司設立糾紛;252、公司證照返還糾紛;253、發起人責任糾紛;254、公司盈餘分配糾紛;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259、公司合併糾紛;260、公司分立糾紛;261、公司減資糾紛;262、公司增資糾紛;263、公司解散糾紛;264、申請公司清算;265、清算責任糾紛;266、上市公司收購糾紛;267、入夥糾紛;268、退夥糾紛;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270、申請破產清算;271、申請破產重整;272、申請破產和解;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275、對外追收債權糾紛;276、追收未繳出資糾紛;277、追收抽逃出資糾紛;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279、破產債權確認糾紛;280、取回權糾紛;281、破產抵銷權糾紛;282、別除權糾紛;283、破產撤銷權糾紛;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285、管理人責任糾紛; 286、證券權利確認糾紛;287、證券交易合同糾紛;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289、證券承銷合同糾紛;290、證券投資諮詢糾紛;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2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29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296、證券發行糾紛;297、證券返還糾紛;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299、證券託管糾紛;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301、融資融券交易糾紛;302、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糾紛;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314、民事信託糾紛;315、營業信託糾紛;316、公益信託糾紛;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319、再保險合同糾紛;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323、保險費糾紛;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325、票據追索權糾紛;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331、票據保證糾紛;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333、票據代理糾紛;334、票據回購糾紛;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336、信用證開證糾紛;337、信用證議付糾紛;338、信用證欺詐糾紛;339、信用證融資糾紛;340、信用證轉讓糾紛;341、監護人責任糾紛;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349、產品責任糾紛;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360、防衞過當損害責任糾紛;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385、申請確定監護人;386、申請變更監護人;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388、申請支付令;389、申請公示催告;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405、申請海事支付令;406、申請海事強制令;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民事案件四級案由

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

民事案件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民事案件在實體上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票據法》、《商標法》、《專利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規範。程序方面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民事案件本質區別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07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係。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説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説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1] 
參考資料